《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为《办法》)于2013年1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5日公布,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我省更多地依靠行政手段推动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虽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行政成本。碳排放管理是通过政府向企业分配可交易的碳排放配额,明确企业碳排放权益和控制碳排放责任,企业通过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方式,从而以低成本实现节能减碳总体目标。碳排放管理制度,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设生态文明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2012年8月,省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96号)提出,做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制定碳排放交易试点的管理办法。

  《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一是确定了碳排放管理的内涵以及主管部门责任。规定了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及其管理职责等内容,要求制定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碳排放配额分配、金融服务支持等具体规定。二是确定了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机制。规定了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的范围和核查机构的条件和职责等。三是明确了配额分配机制。规定了碳排放配额发放总量的确定方式,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省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并明确了企业以及新建项目的配额确定方法、有偿配额发放采取竞价方式,以及控排企业发生合并、生产经营范围有重大变化,或者注销、停止生产经营、迁出本省等情形的配额处理方式;还规定了配额清缴机制和配额登记管理机制。四是明确了配额交易机制。规定了本省碳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和交易主体,规定交易机构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所并明确了交易所的职责,还规定了有偿配额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和交易费用等。五是规定了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建立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碳排放交易系统,规定了控排企业和单位的申诉机制以及碳排放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六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对未按要求提交碳排放报告,虚报、瞒报或者拒绝提交碳排放报告拒不配合核查的企业和单位以及未足额提交配额的企业,设定了行政处罚;还规定了交易所、专业核查机构、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