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可以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具体承办。职工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发放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所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房款。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四)具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交易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以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孰低原则确定)的30%。

  (五)借款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期限、利率

  第八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二)单笔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按孰低原则执行)的70%,且符合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倍)。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人收入、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第九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其中贷款期限加按揭房产楼龄不超过三十年(含),按揭房产楼龄最长为二十年(含),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按揭房产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中所记载的建成年代为依据,无此依据或信息有误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十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按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可上市交易。

  (二)房屋交易行为应在当地房管部门或其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并且交易手续已经房管部门批准。

  (三)所购房屋能够办妥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四)所购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

  砖木结构住房、无独立厨卫的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已改变产权用途的住房,其他不宜处置的住房。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与售房人(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借款人与售房人(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具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经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等)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具有拟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具有二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

  (一)受托银行收集齐全并审查借款人及售房人(买卖双方)提供的证明资料。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受托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证明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和抵押物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的调查核实。房地产评估机构受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根据调查意见,受托银行进行审查,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四)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批准同意后,受托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以所购再交易住房作抵押担保。

  第十六条 使用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抵押的房产,楼龄十年(含)以内的楼宇抵押率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按孰低原则执行)的70%,楼龄十年以上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按孰低原则执行)的60%。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须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受托银行提供资料,查询征信,填写贷款申请表,签订买卖合同,同时支付不低于住房价值(以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孰低原则确定)30%的首付款。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及受托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到房屋现场进行勘验。

  (三)受托银行初审并录入相关信息,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和客户资料实施审批。

  (四)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买方)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缴纳评估相关费用。

  (五)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及售房人(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受托银行内部审查完毕后,通知借款人及售房人(买卖双方)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受托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评估报告等资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八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在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其代理人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每笔贷款使用的《贷款资金划转授权委托书》手续,采用各受托银行的固定格式文本。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使用贷款后次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一年以上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一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经批准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催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押物有无变化。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监督受托银行按照内部规范进行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评估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