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开《国家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附后)。如需提出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与我局联系:电话:010-68501609;传真:010-66026865;电子邮箱:zc@nea.gov.cn。

                                                                              国家能源局

                                                                         2014年2月14日


能源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7001 能源局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 1.发电类 行政

  许可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无 企业、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输电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3.供电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47002 能源局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1.高压类 行政

  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15号)第六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3条:“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电监会派出机构”。 无 公民个人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低压类 行政

  许可    无 公民个人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3.特种类 行政

  许可    无 公民个人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47003 能源局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1.承装类 行政

  许可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第二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第六条“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无 企业、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2.承修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3.承试类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事业单位 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实施

  47004 能源局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项:“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实施机关:国防科工委”;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能源局。 无 企业

  47005 能源局 核电厂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24号)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第十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核安全局 企业

  47006 能源局 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二、主要职责(四)负责核电管理……”。 核安全局 企业

  47007 能源局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无 行政

  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十一)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发展改革委负责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和原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电力系统水电站建设的竣工验收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二、主要职责(二)……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无 企业

  47008 能源局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无 行政

  许可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第3号令)第二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无 电力企业

  47009 能源局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二、能源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电网工程:……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煤矿:国家规划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天然气: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无 企业

  2.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3.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4.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无 企业

  47010 能源局 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关于印发<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价财〔2007〕13号)“第十二条 国家电监会应当对电力企业提出的跨区域输电定价或调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跨区域输电价格审核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二、主要职责,(十)……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量建议”,“三、内设机构,(十)市场监管司,……研究提出调整电价建议”,“五、其他事项,(一)与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分工,……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由国家能源局审核,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发展改革委 电网经营企业

  47011 能源局 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煤炭除外)”。 无 企业、科研院所

  47012 能源局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第八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程序:(一)发电机组经并网调试运行满足规定的条件后,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提交进入商业运营的申请及相关文件。(二)电力监管机构受理发电企业申请及相关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电力监管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意见书(以下简称商转意见书),并通知相关电网企业。”第九条:“有关各方应在新建发电机组满足第六条要求后90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取得商转意见。” 第十五条:“在役发电机组因故需要中止商业运行时,可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申请退出。” 无 企业

  47013 能源局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行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第七条:“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三)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第22号令)第二十条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当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无 电力企业

  47014 能源局 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第十七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附件五: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6项 项目名称: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包括木材、卷烟、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天然气(含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三、内设机构(七)煤炭司。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无 用煤层气单位

  47015 能源局 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十一)……关系国民经济和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文):“第五章:二、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大型企业集团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落实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衔接。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应作出相应调整。” 无 省级能源规划部门

  47016 能源局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七)强化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要高度重视规划衔接工作,使各类规划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省(区、市)级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由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与国家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十一)……关系国民经济和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他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能源发展和有关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送审稿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三、内设机构(三)发展规划司。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承担能源综合业务。” 无 省级能源规划部门

  47017 能源局 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无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二、提高准入门槛(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国家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三、内设机构(七)煤炭司。……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无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