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3目。

  二、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三、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四、《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合并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合并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本决定具体实施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织。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