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4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暨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秉清

  2013年12月26日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龙屯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龙屯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龙屯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四至界限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的《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确保海龙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海龙屯保护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海龙屯的保护管理工作。

  汇川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海龙屯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龙屯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将海龙屯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海龙屯保护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海龙屯保护利用所得收入用于海龙屯的保护管理。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海龙屯文物保护基金。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应保障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倾斜。

  第七条 凡在海龙屯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龙屯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海龙屯的行为。

  对在海龙屯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龙屯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作为海龙屯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海龙屯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保护标志和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有新的考古发现超出海龙屯保护区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修编。重新划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海龙屯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采砂、取土、开荒、钻探、修坟立碑等破坏遗址、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文物安全的活动;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三)乱扔乱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擅自拓印石碑、石刻、摩崖;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网鱼、卡鱼等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六)烧灰、烧炭、烧窑等野外用火行为;

  (七)在文物和保护设施、展示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

  (八)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与项目;

  (九)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乱捕、乱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活动;

  (十一)其他破坏景观、生态环境和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保护规划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逐级报经批准,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设置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管线的;

  (三)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第十三条 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实施。

  缓冲区内的建筑物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等应当与海龙屯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海龙屯安全、破坏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五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进行相关科学研究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海龙屯有关的文物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主管部门和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对海龙屯文物实施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工程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工程实施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海龙屯保护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龙屯保护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控制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人口数量,减轻人为活动对遗址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海龙屯周边河流、水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河流两岸的森林符合公益林划分标准的,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并享受生态效益补偿。严格保护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禁止随意砍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古大珍稀树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划定保护区,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海龙屯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定期通报、日常监测巡视等制度。发现可能危及海龙屯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海龙屯文物信息的调查,加强对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海龙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保护和传承与海龙屯相依存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 海龙屯及附属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参观者容量,展示场所及配套设施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海龙屯遗产区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和新闻专题类、直播类等拍摄,拍摄单位应当征求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程序依法报批,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海龙屯的文物陈列品禁止拍摄的,应当有标志说明。

  第二十八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汇川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6月25日定为海龙屯保护宣传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