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职业培训资源配置,完善职业培训教育体系,建立职业培训的激励机制,提高培训质量,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政府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

  1、本市城镇户口,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3、转业复退军人;

  4、办理了就业登记的进城务工或创业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上述人员中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并经过相关技能培训,初次参加技能考核鉴定的人员。

  第四条 职业(创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项目

  1、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3月16日部颁第6号令)的十九个工种;

  2、国家新颁布的实行就业准入的新职业工种;

  3、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及就业指导教育。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政府培训、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政策及规定;

  2、根据国家就业政策、职业标准及本市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培训、鉴定补贴专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确认补贴对象的条件;

  3、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鉴定的各类培训、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

  4、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考核、鉴定,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负责培训、鉴定补贴的审批发放。

  第六条 凡符合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参加政府公布的免费培训项目的培训,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培训合格后,符合享受政府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可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定点的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免费技能鉴定。

  第七条 实施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政府制定的培训目标确定免费培训鉴定专业(工种)、补贴标准,向社会公开招标。要求参与竞标的培训机构需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竞标,批准后方可实施政府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必须具备固定的教学场所,齐全的教学实习设施、良好的师资队伍、较高的办学水平及教学质量。具有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考勤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并对所要参加的培训专业制定出详细的教学大纲和培训后学员的就业安置计划。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第三条所列人员自主培训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工业园区制造业企业定向培训职工,经劳动保障、财政、经贸部门认可,可按照相应补贴标准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鉴定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条件确定,对确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工种、收费标准、鉴定程序、考评员资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依照培训项目要求开展培训,达到指标要求的,可将培训学员的就业安置证明材料及相关培训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拨培训补贴,劳动、财政及其它相关部门在招标确定的补贴额度内按照项目完成情况核拨。补贴标准依照招标要求确定,原则上每课时按3-6元/人计算。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设立的政府补贴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经确定的鉴定机构为享受鉴定补贴人员提供鉴定服务,可凭补贴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按照实际考核鉴定人数予以补贴。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免费培训、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把职业技能培训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建立起职业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任务好的培训机构可增加其培训额度,对没开展或完成不好的要取消或调减其培训额度。劳动、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对政府补贴培训鉴定实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不予核拨相关经费,并取消其培训、鉴定资格,对未能达到培训后就业要求的,要按照未达标率同比例扣减其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南昌市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南昌市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