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具体落实《2008年锦州市政府政绩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量化、细化市政府政绩考核工作,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一、对县(市)区的考核

  (一)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的考核,实行分块量化打分,基础分为500分。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为25分、实际利用外资额为60分、域外引资额为40分、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60分、地方税收收入为60分、地区生产总值为30分、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0分、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0分、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为30分、民营经济增加值为30分、外贸出口额为30分、就业和再就业为30分、社会保障为50分、民主评议为25分。

  (二)对超额完成重点指标的县(市)区给予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该项指标基础分的30%,未达标项按等比例扣分。

  (三)省、市政府下达的其他指标,达标的不计分,未达标的每项扣10分。

  二、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考核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实行量化考核,基础分为1000分。

  (一)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500分。

  1.省、市政府指标基础分为2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每项加10分,未达标每项扣10分。不承担省、市政府指标任务的单位得基础分。

  2.本职工作基础分为100分。达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的按比例加分,加分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20%,未达标的按总量平均等比例扣分。

  3.招商引资指标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境外引资基础分为60分,域外引资基础分为40分。未完成指标的按基础分等比例扣分,完成或不承担此项指标的单位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的幅度不超过基础分的30%.

  4.机关建设基础分为100分。对落实《锦州市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及《关于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的四项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每人次扣20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工作人员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擅离工作岗位等现象,每人次扣5分。

  (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基础分为150分。

  (三)“双满意”基础分为150分。

  (四)民主评议基础分为100分。

  (五)市长评议基础分为100分。年终各位市长分别对所分管的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进行综合打分,每个单位满分为100分。

  三、民主评议分4个等次

  对各县(市)区的民主评议:“好”为25分,“较好”为15分,“一般”为5分,“差”为0分。

  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评议:“满意”为100分,“基本满意”为50分,“一般”为25分,“不满意”为0分。

  四、单项另加分和扣分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300万美元(域外2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0.5分。

  (二)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500万美元(域外4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5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0.5分。

  (三)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外资达60万美元(域外1000万元人民币),每个项目加20分(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加2分。

  (四)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当年争取上级无偿拨款300万元加20分。超过300万元,以上年争取无偿拨款总额为零基数,每增加100万元加3分;争取社会捐赠50万元以上的加20分,每增加50%加5分。(上述内容依据有关部门文件和银行进帐单等确认)

  (五)对完成环保减排和“创模”工作任务(市政府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责任书》所列内容为依据),县(市)区加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加20分。

  (六)年内获得国家级表彰和“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荣誉,县(市)区每项加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20分;获得省部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10分;获得市级表彰,县(市)区每项加2.5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加5分。申请加分单位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七)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在支持县域经济建设、锦州湾开发、城市南扩、民生工程、支柱产业建设、深化体制改革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被市委、市政府树立为先进典型的加10分,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0分。

  (八)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因行政效能问题被投诉的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每人次扣20分。

  (九)对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当年受市纪检委、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违纪处分每人次扣20分。

  (十)对行政审批、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扶贫开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以及市政府组织的专项治理等工作,年终达标的不加分,未达标的县(市)区每项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有关单位每项扣20分。

  (十一)对办理市人大议案过程中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办理任务的,县(市)区每件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不符合规则的,县(市)区每件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扣20分。

  (十二)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复上访(投诉),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引起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每件(次)扣10分,市政府部门和中省直单位每件(次)扣20分。

  (十三)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指标,达标的不扣分,不达标的县(市)区每件(起)扣10分。

  五、量化指标的考评依据

  (一)县(市)区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和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计分作为考评依据,年终经主管市长审阅签字后,由市政府政绩考核办汇总。

  (二)对市政府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所承担的省、市下达的指标和《政府工作报告》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以及本职工作,以市政府政绩考核办及政绩考核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三)高新技术产品增加值、实际利用外资、域外引资和外贸出口指标完成情况及大项目资金到位确认情况,以市科技局、发改委、外经局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四)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增加值分别以市劳动局、财政局、环保局、经委的考核计分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五)社会安全稳定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市综合治理办、公安局、信访办、市民投诉中心、安监局、消防局、应急办、扶贫办、计生委等部门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六)政务公开、行政审批、依法行政、“双满意”、“政风行风评议”、效能投诉等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结情况,分别以市政务公开办、审批办、法制办、机关工委、监察局、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市政府督察室的考核意见作为考评依据。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