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一)只涉及本人(含法人)和利害关系人,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二)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期限要求。1.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公开形式。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进行;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其他。1.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2.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4.行政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监督保障

  (一)行政机关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申请人隐瞒或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规定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东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