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4月12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玉溪科技创新、科技应用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玉溪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分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类),并按不同类别分别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及标准。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年授予项目数不超过1项,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类

  第四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成绩突出的,即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极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即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第五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六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引进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生态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中,对理论、学说、方法、手段、过程提出新观点,作出重要贡献,并对经济、社会、生态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

  第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主要完成人;

  (二)引进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贡献的候选人,应当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在我市重点产业实现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三)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等方面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论著的主要作者,应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通过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同行业领先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辐射能力,提高了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评定获奖项目的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技术创新、引进项目(小发明除外):

  特等奖: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极其重大作用,取得了极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一等奖:国内首创,或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重大作用,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带动面较大,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等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先进技术,并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或接近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有一定带动作用,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技术升级有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二)重大工程项目:

  特等奖:联合、协作攻关,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极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极其重大意义的;

  一等奖:联合、协作攻关,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联合、协作攻关,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联合、协作攻关,在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三)软科学及其它基础研究项目:

  特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发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极其重大影响的;

  一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广泛引用、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重大影响的;

  二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较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引用、应用,较大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三等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上有一定创新,学术上为市内领先水平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为学术界所公认或有关部门采纳和引用、应用,一定范围内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有一定影响的。

  (四)社会公益项目:

  特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极显著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极其重大意义的;

  一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

  二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内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

  三等奖: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领先水平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内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办公室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办公室成员 3 至 5 人,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及项目;

  (四)对完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性、政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 10 至15 人,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人选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一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从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后聘任。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本人有参与完成的项目,其委员在该项目的评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和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综合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 58 岁。

  第十八条 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

  第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组织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和省属单位;

  (四)中央和省驻玉单位;

  (五)各军警驻玉部队;

  (六)经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玉溪市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玉溪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证明;

  (四)项目的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的研究、试验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 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在市内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和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一)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

  (二)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技术上没有重大创新、突破,无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纯工作总结以及一般性的业务分析总结;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其完成的项目或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推荐参评。

  第二十四条 被推荐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公民、组织不需交纳任何费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受理和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

  (一)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 三分之二 以上多数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二)玉溪市科学技术奖采取计算机辅助评分,实行百分制计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按计算机辅助评分表进行实名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审理、审核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者,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办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 60 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三十七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报请玉溪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不低于 20 万元。其中奖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其余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项由玉溪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 10 万元,一等奖 5 万元,二等奖 3 万元,三等奖 1 万元。

  第三十八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5 人,单位不超过 9 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11 人,单位不超过 7 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9 人,单位不超过 6 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 7 人,单位不超过 5 个。

  第三十九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条 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奖状及荣誉证书。

  第四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的,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与玉溪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人选从获得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获奖者中产生;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其余奖项的项目从获得玉溪市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类获奖项目特等奖和一等、二等奖中产生。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及项目由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

  第四十五条 未经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科学技术奖。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2001年4月2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玉溪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