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明晰相关部门职权,确保各负其责,现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的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二章房屋使用”标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调整到第一章。

  五、删去第九条。

  六、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