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6月13日

  关于全面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为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激发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市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629号令)、《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9〕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文件要求和2013年2月26日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面开展我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林业生产经营者增收为核心,积极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全面推进我市林业和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为我市生产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思路。按照“政府引导、林农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三个兼顾”(兼顾林农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承保主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两低一保”(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运行模式,逐步建立健全全市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以各级财政保费补贴等支持政策为依托,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切实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二是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承保主体以市场化经营为手段,按照市场规律履约经营,强化风险管控,健全服务网络,确保理赔到位。三是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农、林场、林业企业、林农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林业、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对承保主体的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二、工作目标

  通过保费补贴等财政扶持手段,引导全市林农、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和承保主体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遵义市森林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提高我市林农应对森林灾害的能力,从而实现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三、保险内容

  (一)经营模式。由市级统筹、县级实施,对全市森林进行统一投保管理。公益林投保主体为县级林业局,商品林投保主体为受林权所有者(被保险人)委托履行投保人责任的投保主体(必须完善相关手续)。坚决按照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的“五公开”和承保、定损、理赔“三到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承保机构。根据省财政厅、金融办、农委、林业厅、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中有关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由市林业局牵头,按照《政府采购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选择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承保。

  (三)保险标的和险种。

  1.保险标的:遵义市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森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不含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

  2.保险险种: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

  (四)适用条款。适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条款。

  (五)保险责任。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造成的被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的,承保主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按照“广覆盖、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原则,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按1000元确定。

  (七)保险费率。充分体现低费率的指导原则,按照省政府相关指导性文件,经测算,暂执行费率0.3%。以后年度视我市具体森林保险开展情况再行拟定。

  (八)财政补贴。

  1.补贴标准。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50%、省30%、市6%、县14%;商品林保费补贴:中央30%、省25%、市7.5%、县17.5%、农户20%。

  2.补贴资金来源。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根据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户承担保费的到位情况予以安排。

  3.补贴结算。投保期间,保费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①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统筹各县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与承保主体结算。

  ②县级林业部门对承保主体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县级财政部门据此按相关规定拨付补贴资金给承保主体。

  ③承保主体出具农户缴齐保费依据申请财政补贴,未缴齐的,不能申请。

  (九)防灾防损。一是承保主体应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暂按森林保险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承保主体应将巨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于每年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省、市财政部门、贵州保监局及有关部门。二是承保主体需按照文件要求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参与协助开展林业保险工作的县、乡(镇)、村三级林业部门和组织的服务体系建设,如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及宣传培训,森林防火工具、防火物资储备等。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财政、承保主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政策宣传。承保主体需加大对森林保险及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和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召开群众会、入村入户宣传等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森林保险知识,提高林农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并鼓励国有、集体和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企业带头参保,发挥示范作用。

  (三)部门协作。森林保险政策性强,涉及利益群体众多,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共谋发展。承保主体应作为纽带,积极联系各地政府部门,发挥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的作用,积极协调、引导,取得林业、财政机构的支持,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四)理赔服务。一是承保主体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合法合规地做好工作。二是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即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分开,以及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切实抓好农业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三是承保和理赔情况保证张榜公示,不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五)灾害防控。根据林业灾害发生的实际,林业、财政、承包机构要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制定防灾减灾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信息机制,落实防灾减灾工作,尽力减少林农灾害损失,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