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13年3月17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废止《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0〕4号)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将《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第十七条:“劳保费的拨付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方式。本埠的拨付方式暂按现在享受劳保费的人数和标准拨付,待条件成熟时再按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施工产值拨付给企业(具体拨付方式,另行规定)。外埠来葫施工的建安企业进入市直统筹区施工必须接受市统筹区的劳保费统筹管理。凡经企业所在地核定的企业劳保费取费系数低于市直统筹系数的,多计取的部分参与地区统筹,高于市直统筹区劳保统筹系数的,由施工企业另向建设单位计取。拨付时要按建设部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扣除10%风险积累金,10%上解调剂金和2%管理服务费后剩余78%返还企业。”修改为:

  劳保费拨付对象、条件、标准及程序。

  (一)拨付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项目的企业,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拨付劳保费。

  (二)拨付条件。

  1.具有《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税务登记等合法证件;

  2.参加劳动保险,并有合法手续;

  3.财务制度健全;

  4.经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登记;

  5.外埠在葫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需具有完整入葫手续;

  6.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7.按要求报送施工企业产值等相关资料;

  8.办理了《建筑企业劳保费管理手册》;

  9.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对应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市建筑企业统筹机构缴纳应缴劳保费;

  10.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拨付标准。劳保费的计取标准依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按规定扣除10%风险积累金、10%上解调剂金和财政部门核定的2%管理服务费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予以拨付。

  (四)拨付程序。无论本埠或外埠,均按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施工产值及对应的劳保费缴纳情况拨付。具体拨付程序由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制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0〕4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

  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