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2012)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秉清

  2012年9月24日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幼儿园、中小学、青少年宫(活动中心)室内外区域;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通道、办公和绿化区域;

  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会议室及办公区域;

  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油库、加气站等商业营业场所;

  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机场、港口、铁路客运站和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执行本单位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

  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

  第六条 室外公共场所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且非必经通道外设置室外吸烟区,并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七条 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得较差的单位,由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九条 任何公民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其职责,并可对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时必须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