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政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大庆市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确保城市交通安全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新增的交通需求可能对周围交通环境和交通系统运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必须以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城市主城区(包括庆北新城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及配建100个以上机动车停车泊位的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二)市区的二级城镇(包括林源新城)及其他地区,建设项目规模超过3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类项目和超过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城市主城区范围内的社会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交枢纽站和交通换乘枢纽等交通设施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交通影响评价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交通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年限。

  (二)相关调查和资料搜集。

  (三)分析评价范围内现状、各评价年限的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

  (四)分析交通需求。

  (五)评价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程度。

  (六)提出对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交通系统、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并对改善措施进行评价。

  (七)提出评价结论。

  第八条 交通影响评价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二)项目建设单位接到规划部门通知后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评价机构应依法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交通影响报告完成后将评价报告书报送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建设、公安和交通等部门,对交通影响报告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成人员由熟悉大庆情况、具备相应资格的国内交通规划专家和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主管业务的领导组成。参与论证工作的交通规划专家由市专家委员会推荐。

  (四)对通过专家论证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采取联合审查形式审定;对没有通过专家论证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评价机构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参考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论证结论。

  第十条 承担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同一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的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交通影响评价的机构,在交通影响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人员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各县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参照本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标准,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