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协调下,就有关行政争议达成和解的审理方式。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注重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调解: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事项;

  (二)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事项;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指派负责人参加调解,并可另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有权进行调解。

  第七条 参加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调解;

  (二)提出或否决调解方案;

  (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第八条 参加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法定依据和真实的证据材料;

  (二)遵守调解纪律;

  (三)服从行政复议机构安排;

  (四)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争议事项、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争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中止行政复议审理。待行政复议调解书执行后,行政复议案件终结。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监督行政复议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或双方反悔,或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终止调解程序,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