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建筑节能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下载:1、“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2.05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规划计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方案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制定本规划。

  目 录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1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 1

  (二)存在问题 12

  (三)发展面临的形势 14

  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发展路径 15

  (一)总体目标 15

  (二)具体目标 16

  (三)指导思想 18

  (四)发展路径 19

  三、重点任务 20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20

  (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22

  (三)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23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24

  (五)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 26

  (六)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28

  (七)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 28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29

  (九)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29

  四、保障措施 29

  (一)完善法律法规 29

  (二)强化考核评价 30

  (三)创新体制机制 30

  (四)实行经济激励 32

  (五)提高技术标准 34

  (六)增强能力建设 35

  (七)推动技术进步 35

  (八)严格市场监管 36

  (九)加强组织协调 36

  (十)做好宣传教育 37

  五、组织实施 37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培育新兴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面临形势

  (一)“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发展成就

  1、实现了国务院对建筑节能提出的目标和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总体要求,截至2010年底,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4%;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17个,启动了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完成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82亿平方米;推动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开展了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和98个示范县的建设。探索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应用量占墙体材料总用量的70%。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任务 。

  专栏一 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

  指标 规划指标 完成情况

  新建建筑节能 施工阶段执行节能

  强制性标准的比例

  达到95%以上 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5.4%

  低能耗、绿色

  建筑示范项目 30个 实施了217个绿色建筑示范工程,11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5亿平方米 1.82亿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

  节能运行管理

  与改造 实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完成能耗统计33000栋,能源审计4850栋,公示了近6000栋建筑的能耗状况,对1500余栋建筑的能耗进行动态监测。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苏、重庆、内蒙古、上海、浙江、贵州等9省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启动了72所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 200个 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推广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98个示范县

  农村节能 — 新建抗震节能住宅13851户,既有住宅节能改造342401户,建成600余座农村太阳能集中浴室

  墙体材料革新 产业化示范 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超过40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左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35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应用量的70%左右

  2、建筑节能支撑体系初步形成

  ——法律法规体系:“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执行,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太阳能光热、供热制冷与光伏系统,并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规范。200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经修订颁布执行,其专门设置一节七条,明确规定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主要内容。两部法律的制(修)定,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2008年10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颁布实行,作为指导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门法规,条例规定共六章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责任(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法律法规见附表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颁布执行,全面推进了建筑节能工作,同时也推动了全国建筑节能工作法制化,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建筑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见附表2)。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相关法规,24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见附表3),形成了以《节约能源法》为上位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地方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中央和地方交流互动,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十八项”制度。

  专栏二 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推进建筑节能十八项制度

  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 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建筑节能考核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经济激励制度

  国家供热体制改革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推广、限制、禁用制度

  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制度

  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制度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制度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制度

  节能改造的费用分担制度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建筑能耗报告制度

  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制度

  ——财税政策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财政积极支持建筑节能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资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等多项建筑节能领域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共计安排资金近152亿元 ,用于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同时,各级地方财政也给予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支持。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山西、江苏、安徽、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安排69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地级及以上城市市级财政安排65亿元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建筑节能的经济激励政策初步建立(中央及地方经济激励政策参见附表4、5)。

  ——标准规范体系: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涵盖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涉及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颁布了适应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部分地区执行了更高水平的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把先进成熟的技术产品纳入工程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通过标准引导技术进步。上海、天津、重庆、江苏、浙江、深圳等地制定了具有前瞻性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发挥了标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标准见附表6)。

  ——能力建设体系:建立了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建筑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市,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各项目标得到落实。开展了中央和省级层面建筑节能的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及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强化了建筑节能领导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上海、山东、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湖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形成了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部分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机构改革,增设了建筑节能专门处室,加强了职能,充实了管理力量,其中浙江配备155人、上海101人、北京44人、天津35人,人员配置比较到位,山东和山西省、市两级都建立了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分别为164人和146人。建立了建筑节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实现了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到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省级配置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参见附表7)

  ——科技支撑体系:“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作为重点,在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建筑技术,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方面突破了一系列关键技术,研发了大批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促进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水平的整体提升。其中,“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围绕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关键技术及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政策保障等方面开展研究,在降低北方地区采暖能耗、长江流域室内热湿控制能耗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三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形成了完整的技术体系、产品系列和政策保障机制,并在示范工程中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研究开发的节能型围护结构复合型节能材料构造、长江流域住宅室内热湿环境低能耗控制技术、高温离心冷水机组等,具备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无锡、北京、张家口等地建立了29个试验示范基地,提升了节能降耗关键技术研究能力,培育一批生产各类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带动了建筑节能咨询管理、节能技术服务等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建设了389万m2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示范工程,研究了太阳能光热光电利用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复合技术应用。开展了400项太阳能光热技术、地源热泵技术、太阳能光伏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示范面积约4000万m2,总峰瓦值约9000 kWp。“现代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围绕绿色建筑设计、高效施工技术及技术保障与集成方面开展相关研究,在地下空间逆作法施工集成技术、绿色建筑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新型组合构件、多重组合混凝土剪力墙抗侧力

  专栏三 “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领域立项情况

  项目名称 牵头承担单位 进展情况

  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通过验收

  现代建筑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通过验收

  环境友好型建筑材料与产品研究开发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 通过验收

  既有建筑综合改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正在验收

  建筑工程装备研究与产业化开发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通过验收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集成技术研究与示范 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通过验收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技术研究与工程示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通过验收

  高强钢筋与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正在进行

  体系研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建筑节能研究开发的同时,各地围绕建筑节能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地区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科研项目,为建筑节能深入发展提供科技储备。

  ——宣传培训体系: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贯彻活动,每年定期组织“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搭建国内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学者的交流平台。以节能宣传周、无车日、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绿色建筑国际博览会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媒体,采取专题节目、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同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培训,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产业支撑体系:相继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村镇宜居型住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技术推广目录,引导建筑节能相关技术、产品、产业发展;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带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相关行业发展;通过建立建筑节能能效测评标识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推动了建筑节能第三方能效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落实国务院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3、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推进

  ——新建建筑: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汇总,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5%,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5.4%,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和71个百分点,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8.57亿平方米,共形成4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全国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3.1%,比例超过30%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吉林、辽宁、江苏、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见附表8,“十一五”期间节能检查执法告知书汇总表见附表9)。

  专栏四 “十一五”期间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年度 累计建成节能

  建筑面积(亿m2) 设计阶段执行节能

  强制性标准比例(%) 施工阶段执行节能

  强制性标准比例(%) 建筑节能检查下发

  执法建议书情况

  2006 10.6 95.7 53.8 59份

  2007 21.2 97 71 45份

  2008 28.5 98 82 25份

  2009 40.8 99 90 100份

  2010 48.6 99.5 95.4 63份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截至2010年底,北方采暖地区15个省区市共完成改造面积1.82亿平方米,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见附表10)。据测算,可形成年节约20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减排二氧化碳52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改造后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平均节省采暖费用10%以上,室内热舒适度明显提高,并有效解决老旧房屋渗水、噪音等问题 。部分地区将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综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统筹进行,综合效益显著。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全面开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33000栋,完成能源审计4850栋,公示了近6000栋建筑的能耗状况,已对1500余栋建筑的能耗进行了动态监测。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苏、重庆、内蒙古、上海、浙江、贵州等9省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共启动了72所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见附表11)。通过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掌握了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及特点,带动了节能运行与改造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节能潜力向现实节能的转化。

  专栏五 “十一五”期间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

  年份 累计能耗统计

  (栋) 累计能源审计 累计能耗公示

  (栋) 累计能耗动态监测

  (栋) 新增节约型高校示范

  (所) 新增能耗动态监测平台试点城市

  公建

  (栋) 高校(所)

  2008 11607 768 59 827 324 12 北京、天津、深圳

  2009 17752 2175 2441 434 18 江苏、内蒙古、重庆

  2010 33133 4848 5949 1563 42 上海、浙江、贵州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一五”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确定从项目示范、到城市示范、再到全面推广的“三步走”战略,采取示范带动,政策保障,技术引导,产业配套的工作思路,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规模化效应逐步显现,五大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10年底,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实施了386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城市、98个示范县(见附表12)。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14.8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5.725亿平方米,光电建筑应用已建成及正在建设的装机容量达1271.5兆瓦,形成年替代常规能源2000万吨标准煤能力 ,超额完成“十一五”实现替代常规能源1100万吨标准煤目标 。江苏、安徽、山东、浙江、宁夏、海南、湖北、深圳等省市全面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江苏、山东、陕西、湖北、河南、宁夏、内蒙、浙江等省市设立专项资金或通过减免税费来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的应用推动了能效检测能力的提升,目前已批准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7家,省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60多家。

  专栏六 “十一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装机容量)

  年份 太阳能光热建筑累计应用面积(亿m2) 浅层地能热泵技术累计应用建筑面积(亿m2) 太阳能光电建筑累计应用装机容量(兆瓦)

  2006 2.3 0.265 -

  2007 7 0.8 -

  2008 10.3 1 -

  2009 11.79 1.39 420.9

  2010 14.8 2.27 850.6

  常规能源替代量 2000万吨标准煤

  专栏七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分类 项目个数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386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10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 47个城市、98个县

  合计 -

  ——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113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300万平方米。全国实施了217个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筑面积超过4000万平方米。通过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住宅小区平均绿地率达38%,平均节能率约58% ,非传统水资源平均利用率约15.2%,可再循环材料平均利用率约7.7%,综合效益显著。与此同时,北京市未来科技城、丽泽金融商务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湖南长株谭和湖北武汉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正在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对引导我国城市建设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专栏八 绿色建筑的“四节一环保”潜力

  统计分析项目数量(个) 79个,其中42个公建,37个住宅;

  星级 一星17个,二星38个,三星24个

  面积(万平方米) 697.6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万平方米) 151.1

  住区平均绿地率 37.6%

  建筑平均节能率 58.34%

  节能量 0.45亿千瓦时(折标煤1.54万吨/年)

  减排CO2 4.04万吨/年

  非传统水源平均利用率 15.2%

  非传统水源利用量(万吨/年) 140.05

  可再循环材料平均利用率 7.74%

  可再循环材料平均利用量(万吨) 1812.62

  一星级 住宅项目增量成本(元/m2) 60

  公共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元/m2) 30

  静态回收期 1~3年

  二星级 住宅项目的增量成本(元/m2) 120

  公共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元/m2) 230

  静态回收期 3~8年

  三星级 住宅项目的增量成本(元/m2) 300

  公共建筑项目增量成本(元/m2) 370

  静态回收期 7~11年

  ——农村建筑节能:部分省市对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探索。“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组织农民新建抗震节能住宅13851户,实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342301户,建成600余座农村太阳能集中浴室,实现节能每年10万吨标准煤以上,显著改善农民居住和生活条件。哈尔滨市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引导农民采用新墙材建造节能房。陕西、甘肃等省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秸秆应用为突破口,对农村地区节能住宅建设及新能源应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墙体材料革新: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超过40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55%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35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应用量的70%左右,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墙材革新发展目标。各地根据自身气候条件及资源特点,不断推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产业升级转型,丰富产品形式,提高产品质量,保温结构一体化新型建筑节能体系、轻型结构建筑体系等一批建筑节能新材料、产品和技术得到推广。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不到位。部分省(区、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考核仍没有纳入政府层面,还有部分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考核评价仍局限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部,没有纳入本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考核体系,使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相应的政策、资金难以落实。对建筑节能能力建设重视不够,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只有1~2人,没有专门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

  2、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各项法律制度所需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仍然滞后。各地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投入较大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大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影响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的实施效果。

  3、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仍不平衡。总的来说,“十一五”期间,我国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主要为50%节能标准,“十一五”期末逐步提高到“三步”节能标准的水平,节能标准的水平较低。从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看,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有待提高,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象,监督管理不到位,存在质量与火险隐患。各地尤其是地级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可选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部品,相关节能性能检测能力较弱,政府监管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绿色建筑发展严重滞后。

  4、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既有建筑存量巨大。2000年以前我国建成的建筑大多为非节能建筑,民用建筑外墙平均保温水平仅为欧洲同纬度发达国家的1/3,据估算北方地区有超过20亿平米 的既有建筑需进行节能改造。二是改造资金筹措压力大。围护结构、供热计量、管网热平衡节能改造成本在220元/平方米以上,如果再进行热源改造,资金投入需求更大。但北方多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力投入有限,市场融资能力较弱。三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供热计量收费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行为节能最有效手段,但这项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北方采暖地区130 多个地级市,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地级市仅有40 余个,制约了企业居民投资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任务依然繁重。我国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据测算,目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量占建筑用能比重在2%左右 ,这与我国丰富的资源禀赋相比、与快速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相比、与调整用能结构的迫切要求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推广机制尚未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产业支撑力度不够,有些核心技术仍不掌握,系统集成、工程咨询、运行管理等能力不强。

  6、大部分省市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正式启动。我国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有待推进。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的总量将不断增加,需采取措施,提高农村建筑用能水平和室内热舒适性,改善室内环境,引导农村用能结构科学合理发展。

  (三)发展面临的形势

  1、城镇化快速发展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正处在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指出2010年我国城镇化率为47.5%,“十二五”期间仍将保持每年0.8%的增长趋势,到“十二五”末期,将达到51.5%。一是城镇化快速发展使新建建筑规模仍将持续大幅增加。按“十一五”期间城镇每年新建建筑面积推算,“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累计新建建筑面积将达到40~50亿平方米。要确保这些建筑是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同时引导农村建筑按节能建筑标准设计和建造。二是城镇化快速发展直接带来对能源、资源的更多需求,迫切要求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在保证合理舒适度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耗,这将直接表现为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的需求急剧增长。

  2、人民对生活质量需求不断提高对建筑服务品质提出更高要求

  城镇节能建筑仅占既有建筑面积23% ,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水平低,即使目前正在推行的“三步”建筑节能标准也只相当于德国90年代初的水平,能耗指标则是德国的2倍。北方老旧建筑热舒适度普遍偏低,北方采暖城镇集中供热普及率仍不到50%。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的夏季能耗高、活动遮阳、被动式节能措施基本未被应用,冬季室内热舒适性差,仍存在缺乏合理有效的采暖措施,建筑新风、热水等供应系统缺乏的问题。夏热冬暖地区除缺乏新风和热水供应系统外,遮阳、通风等被动式节能措施未被有效应用,室内舒适性不高的同时增加了建筑能耗。大城市普遍存在停车、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绿化等基础设施不足;北方农村冬季室内温度偏低,较同一气候区城镇住宅室内温度低7~9℃,农民生活热水用量远远低于城镇。农村建筑使用初级生物质能源的利用效率很低,能源消耗结构不合理。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农村地区具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广阔空间。每年农村住宅面积新增超过8亿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较1980年增长了4倍多,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年均增长6.4%。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到农村地区,发挥“四节一环保”的综合效益,能够节约耕地、降低区域生态压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同时能吸引大量建筑材料制造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参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

  二、主要目标、指导思想、发展路径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形成 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二)具体目标

  1、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到2015年,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全面执行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与“十一五”期末相比,提高30%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新建建筑节能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水平。建设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专栏九 “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主要指标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比对

  项目 内容 属性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新建建筑 北方严寒及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全面执行新颁布的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比例达到95%以上;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建设完成一批低能耗、超低能耗示范建筑。 约束性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北方采暖地区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约束性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

  过渡地区、南方地区 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约束性 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

  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 监管体系 加大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限额、超定额加价、能效测评制度实施力度 预期性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监管平台 建设省级监测平台20个,实现省级监管平台全覆盖,节约型校园建设200所,动态监测建筑能耗5000栋 约束性 -

  节能运行和改造 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高校节能改造示范50所 约束性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

  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预期性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预期性 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 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预期性 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农村建筑节能 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40万户 预期性 -

  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推广 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约束性 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

  建筑节能体制机制 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省、市、县三级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健全。基本建立并实行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制度。 预期性 -

  注:预期性指标是期望的发展目标,要不断创造条件,努力争取实现。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责任的指标,要确保实现。

  2、进一步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实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启动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

  3、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实施高耗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达到6000万平方米。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4、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拓展应用领域,“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5、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新建绿色建筑8亿平方米。规划期末,城镇新建建筑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6、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开发推广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体系。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5%以上 。

  7、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规划期末实现地方性法规省级全覆盖,建立健全支持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财政、税收、科技、产业等体系共同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建立省、市、县三级职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体制和机制。健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并实行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考核制度。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机遇期,以转变城乡建设模式为根本,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舒适性为核心,以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引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科技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事业,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发展路径

  1、绿色化推进。促进建筑节能向绿色、低碳转型。根据不同建筑类型的特点,将绿色指标纳入城市规划和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等全寿命期各阶段监管体系中,最大限度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引导和促进单体绿色建筑建设,推动既有建筑的改造,试点绿色农房建设。

  2、区域化推进。引导建筑节能工作区域推进,充分评估各地区建筑用能需求和资源环境特点,结合实际制定区域内建筑节能政策措施,因地制宜的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以区域推进为重点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城市综合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结合起来,集中连片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发挥综合效益。

  3、产业化推进。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制约建筑节能发展的关键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进建筑节能的产业化发展。

  4、市场化推进。引导建筑节能市场由政府主导逐步发展为市场推动,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升企业的发展活力,构建有效市场竞争机制,加大市场主体的融资力度。

  5、统筹兼顾推进。控制增量,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加强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的监管。改善存量,提高建筑管理水平,降低运行能耗,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注重建筑节能的城乡统筹,农房建设和改造要考虑新能源应用和农房保温隔热性能的提高,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因地制宜地开发应用节能建筑材料,改进建造方式,保护农房特色。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1、继续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和指导。一是提高建筑能效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要将建筑能效水平提高到“三步”建筑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执行更高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力争到2015年,北京、天津等北方地区一线城市全部执行更高水平节能标准。二是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着力提高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加大对地级、县级地区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和稽查力度,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三是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是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技术,抑制高耗能建筑建设,引导新建建筑由节能为主向绿色建筑“四节一环保”的发展方向转变。

  2、完善新建建筑全寿命期管理机制。制定并完善立项、规划、土地出(转)让、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一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规划审查,城乡规划部门要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意见。二是严格执行新建建筑立项阶段建筑节能的评估审查。三是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对建筑节能执行标准和绿色建筑的比例做出明确要求。四是严格执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与设备的要求。五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必须经过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是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估分析、设置建筑能源管理岗位,提高从业人员水平,降低运行能耗。七是研究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3、实行能耗指标控制。强化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片面追求建筑外形,防止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实施能耗限额管理。各省(区、市)应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建筑,采取增加用能成本或强制改造措施。

  (二)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1、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一是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依据各地上报的改造工作量与各地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协议。二是启动“节能暖房”重点市县,到2013年,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县级市要完成70%以上,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鼓励用3~5年时间节能改造重点市县全部完成节能改造任务。三是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要注重与热源改造、市容环境整治等相结合,与供热体制改革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2、试点夏热冬冷地区节能改造。以建筑门窗、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在夏热冬冷地区进行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该地区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建筑能耗水平、技术支撑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改造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3、形成规范的既有建筑改造机制。一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既有建筑进行现状调查、能耗统计,确定改造重点内容和项目,制定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改造规划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三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与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研究适合本地实际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体系,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注重探索和总结成功模式,确保改造目标的实现。

  4、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材料关,坚决杜绝伪劣产品入场;严把规划、设计和施工关,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严把安全关,积极采取措施,做好防火安全等。

  (三)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

  1、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公示工作。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对50%以上的重点用能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应对单位面积能耗排名在前50%的高能耗建筑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一是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对重点建筑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强化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规划期末完成2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对5000栋以上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成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实现公共建筑能耗可监测、可计量。二是要重点加强高校节能监管,规划期内建设200所节约型高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提高节能监管体系管理水平。

  3、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选择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地区启动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规划期内启动和实施10个以上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原则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突出改造效果及政策整体效益。

  4、推动高校、公共机构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要充分发挥高校技术、人才、管理优势,会同财政部、教育部积极推动高等学校节能改造示范,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面积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规划期内,启动50所高校节能改造示范。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四)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

  1、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一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资源评估,掌握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资源情况和建筑应用条件,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学合理。二是要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明确应用类型和面积,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是制定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计划,切实把规划落到实处。四是加强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运行、维护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维修人员的培训力度。五是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监管及工程准入管理。六是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系统维护的模式。确保项目稳定高效运行。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融资管理模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鼓励地方制定强制性推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兵团)通过出台地方法规、政府令等方式,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进一步加大推广力度,力争规划期内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都要制定出台太阳能等强制推广政策。

  3、集中连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选择在部分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方积极性高、配套政策落实的区域,实行集中连片推广,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先实现突破,到2015年重点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一是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进一步突出重点,放大政策效应,在有条件地区率先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集中连片应用效果,即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建筑应用条件优越、地方能力建设体系完善、已批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实施较好的省(区、市),打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集中连片示范区。二是继续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县级示范。示范市县在落实具体项目时,要做到统筹规划,集中连片。已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抓紧组织实施,在确保完成示范任务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推广应用,新增示范市县将优先在集中连片推广的重点区域中安排。三是鼓励在绿色生态城、低碳生态城(镇)、绿色重点小城镇建设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约束性指标,实施集中连片推广。

  4、优先支持保障性住房、公益性行业及公共机构等领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优先在保障性住房中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资源条件、建筑条件具备情况下,保障性住房要优先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加大在公益性行业及城乡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力度,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更多地惠及民生。积极在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在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领域中优先支持上述领域。

  5、加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力度。鼓励科研单位、企业联合成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加快产学研一体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和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持政策,努力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做强做大相关产业。

  (五)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

  1、积极推进绿色规划。以绿色理念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绿色化,并将绿色指标作为土地出让转让的前置条件。

  2、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在城市规划的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旧城更新区等实施100个以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为主的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2014年起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到规划期末,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以及深圳市、厦门市、宁波市、大连市城镇新建房地产项目5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积极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认证标识和运行监管,研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与措施。建立和强化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绿色评估和审查制度。

  3、严格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地方政府要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严格落实各项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要加强规划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审批。对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要加强立项审查,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加强土地出让监管,不符合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条件要求的不予出让;要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加强施工监管,确保按图施工;未达到绿色建筑认证标识的不得投入运行使用。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的各项性能。

  4、积极推进不同行业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要充分发挥和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将绿色建筑理念推广应用到相关领域、相关行业中。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积极推进绿色校园,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医院,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酒店,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推进绿色厂房,会同商务部门共同推进绿色超市和商场。要建立和完善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绿色建筑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推进意见,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加强考核评价。会同财政部门出台支持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绿色建筑发展的经济激励政策。地方建筑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协调,出台适合本地的标准和经济激励政策,科学合理制定推进方案,完善评价细则,以绿色建筑引导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绿色建筑的发展。

  (六)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

  鼓励农民分散建设的居住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引导农房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和农房节能技术,调整农村用能结构,改善农民生活质量。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一批节能农房。支持40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

  (七)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建材。加快发展集保温、防火、降噪、装饰等功能于一体的与建筑同寿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烧结空心制品、防火防水保温等功能一体化墙体和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采暖制冷一体化屋面和墙体、遮阳系统等新型建材及部品。推广应用再生建材。引导发展高强混凝土、高强钢,大力发展商品混凝土。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推动“禁实”向纵深发展。在全国范围选择确定新型节能建材产品技术目录,并依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节能效果等因素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市场消费行为。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加大对新型建材产业和建材综合利废的支持力度,择优扶持相关企业,组织开展新型建材产业化示范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加快建立预制构件设计、生产、新型结构体系、装配化施工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整合设计、生产、施工全过程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选择条件具备的城市进行试点,加快市场推广应用。

  (九)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积极实施绿色照明工程示范,鼓励因地制宜的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为城市公共区域提供照明用电,扩大太阳能光电、风光互补照明应用规模。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加大力度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出台《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文件。

  (二)强化考核评价

  强化目标监管,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纳入国家节能总体目标,纳入落实省级政府对和地方政府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并提高考核权重,实施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对本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加强机构、人才队伍建设,落实激励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责任制,实行问责制,对不能实现责任目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三)创新体制机制

  推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要依靠体制机制的创新。规划期内要着重建立和完善如下体制与机制。

  1、延伸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管。一是前移新建建筑监管关口。在城市规划审查中增加对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指标的审查内容,在城市的控制性详规中落实相关指标体系,各级政府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规划不予以批准。在新建建筑的立项审查中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生态的审查内容,对不满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将建筑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强度、再生水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指标列为土地转让规划的重要条件。二是将新建建筑监管扩展到装修、报废和回收利用阶段。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实行精装修制度。建立建筑报废审批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建筑不予拆除报废;需拆除报废的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应提交拆除后的建筑垃圾回用方案,促进建筑垃圾再生回用。

  2、创新绿色建筑的监管模式。增加绿色建筑设计专项审查内容,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实施绿色建筑专项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建立绿色施工许可制度,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满足绿色建造要求的建筑不予颁发开工许可证。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把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方面的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细则,科学地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指南。引导和规范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咨询、检测等各方面的专业服务。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各环节资格认证制度,培训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安装、评估、物业管理、能源服务等方面的人才,开展专业培训,实现凭证上岗。

  3、加快形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修订《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格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和督促地方将能效测评作为验证建筑节能效果的基本手段以及获得示范资格、资金奖励的必要条件。加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完成国家及省两级能效测评机构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国家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研究推进建筑能效交易试点。

  (四)实行经济激励

  1、加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投入。要加大中央预算类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财政激励政策体系,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墙体材料革新、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标准不得少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2、加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支持力度。对工作积极性高,前期任务完成好的地区,优先安排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节能改造重点市县,优先安排节能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经考核如期完成改造目标的重点市县,依据节能效果、供热计量收费进展等因素,给予专门财政资金奖励,用于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等相关建设性支持。制定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贴政策。

  3、加大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改造支持力度。中央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和高校节能监管平台、支持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和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对重点城市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确定补贴实际标准。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补贴标准依据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改造成本等因素核定。

  4、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优先在重点区域内推广示范城市、示范县,继续给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补贴。对已批准的示范市县,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推广面积给予补贴,以鼓励示范市县充分发挥潜力。在确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点区域时,对地方出台强制性推广政策的地区予以倾斜。对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城市生活垃圾及污水沼气利用、工业余热及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并列入各地示范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按研发及产业化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等予以补助,并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5、加大绿色建筑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政政策,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提高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6、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绿色建筑作为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的重点,建立稳定、持续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放大资金使用效率。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要落实好已发布的节能服务机制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能效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搭建建筑节能量交易平台,促使建筑通过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能耗降低的目标。激发改造需求,增大节能服务市场。

  (五)提高技术标准

  要加快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针对住宅、农村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不同类型建筑,分别制修订相关工程建设节能标准,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要求。重点制修订《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标准和关键设备可靠性适用性评估标准。加快制定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制定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建设指标体系、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研究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提供相关产品技术支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相关技术标准、导则和实施细则。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绿色建筑标准和规范。

  (六)增强能力建设

  会同国家统计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国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监管机构,对各地组织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建设,研究推行第三方评价,严格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节能服务能力建设,在建筑节能运行和改造中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引进和培育专业服务管理公司。加强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评价及建筑能耗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节能监管及建筑能效测评体系,客观审核与评估节能量。建立产学研一体的技术进步机制,形成机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技队伍。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作为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企业资质申请的重要内容。加强绿色建筑认证标识体系的建立,研究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职业资格制度。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组织规划设计单位、规划设计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

  (七)推动技术进步

  “十二五”期间,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开展对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实现绿色建筑设计、建造、评价和改造的一条龙技术服务支撑,建设综合性技术服务平台,建立以实际建筑能耗数据为导向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设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加快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攻克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产品和设备,实现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建立完整的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过程管理,建立产学研联合模式与机制、加强与部门和地方的沟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按照我国主要气候分区,加快国家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编制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定期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加大与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委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科技专题对建筑节能的支撑力度。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国情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技术发展模式。

  (八)严格市场监管

  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加强安全控制,强化对保温材料,计量器具,关键设备、门窗等关键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加强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公共建筑合同管理文本。在节能改造明显的领域,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造,对投资回收期长的基础改造及难以有效实现节能收益分项的领域,要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推进改造工作。

  (九)加强组织协调

  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明确目标,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管理能力。建立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统一部署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与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供热计量改革等重点工作,要建立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十)做好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普及节能知识,树立节能意识,促进行为节能。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宣传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内容。编写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科普读物,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活动。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实施

  一是明确规划的实施主体与责任,做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年,落实到工程和项目,组织编制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计划,加强对计划的论证和管理,提高计划的实施质量,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后评估,切实增强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年度计划的有效实施,确保规划目标与任务的完成。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部署本地区“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力求结合地方实际,做好地方规划与本规划提出的发展战略、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协调,特别要加强约束性指标的衔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实现“十二五”建筑节能目标和任务。二是对规划的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实行综合评价考核,加强规划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加强监测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跟踪分析。地方政府和规划实施部门要对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依据客观实际,适时调整计划,确保计划和规划目标的顺利完成。

  附表

  附表1 建筑节能领域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审议通过时间 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 2008年4月1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7月23日 2008年10月1日

  附表2 建筑节能领域主要地方性法规

  省份 条例名称 施行时间

  山西 《山西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1日

  陕西 《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 2007年1月1日

  湖北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9年6月1日

  湖南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3月1日

  河北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10月1日

  青岛 《青岛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1月1日

  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2006年11月1日

  大连 《大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0年10月1日

  上海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日

  吉林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条例》 2010年9月1日

  广东 《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11年7月1日

  安徽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2008年1月1日

  重庆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1月1日

  天津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正在审核

  附表3 部分地区颁布政府令情况

  省份 文件名称 编号

  陕西 《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 省政府59号令

  广东 《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95号令

  湖北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1号、137号、237号、220号

  安徽 《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省政府159号令

  福建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法》 省政府99号令

  江西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 省政府第25号令

  北京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节能监查办法》 市政府令80号、174号

  山西 《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政府令84号、晋政发[2005]22号

  上海 《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50号令

  天津 《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107号

  辽宁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52号

  吉林 《吉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137号

  附表4 “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建筑节能主要经济激励政策

  文件名称 实施对象 补贴(贴息)方式和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558号)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 中央财政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建设(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

   中央财政对建立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 气候区奖励基准分为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两类:严寒地区为55元/m2,寒冷地区为45元/m2。

   单项改造对应权重为: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60%、30%、10%。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主要支持以下技术领域:

   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供热制冷、光电转换、照明;

   利用土壤源热泵和浅层地下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地表水丰富地区利用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沿海地区利用海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利用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 根据增量成本、技术先进程度、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每年不同示范技术类型的单位建筑面积补贴额度。

  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集成及示范推广,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验证及完善等项目,根据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 开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专项示范,主要支持具备以下条件项目:

   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 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 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瓦,实际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

   2010年补贴标准为: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7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3元/瓦。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

  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示范,主要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地区:

   已对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资源进行评估,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

   已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 在今后2年内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应具备一定规模;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标准、规程或图集基本健全,具备一定的技术及产业基础。

   推进太阳能浴室建设,解决学校师生的生活热水需求;

   实施太阳能、浅层地能采暖工程,利用浅层地能热泵等技术解决中小学校采暖需求;  资金补助基准为每个示范城市5000万元,具体根据2年内应用面积、推广技术类型、能源替代效果、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核定,切块到省。推广应用面积大,技术类型先进适用,能源替代效果好,能力建设突出,资金运用实现创新,将相应调增补助额度,每个示范城市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相反,将相应调减补助额度。

  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标准为:地源热泵技术应用60元/平方米,一体化太阳能热利用15元/平方米,以分户为单位的太阳能浴室、太阳能房等按新增投入的60%予以补助。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每个示范县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 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用户 。  大宗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30%给予补贴;城乡居民用户每只高效照明产品,中央财政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50%给予补贴。

   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

  附表5 部分省市出台的经济激励政策

  山西 《山西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节能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拨款、以奖代补等四种支持方式。贴息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补助额度按企业节能降耗项目投资的3%-10%核定。拨款项目主要适用节能表彰奖励、社会公共节能、建筑节能、监测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节能示范工程、节能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支出,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工作经费补助和节能减排工作成绩突出的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以奖代补适用于承担较大节能量项目的企业。

  江苏 《省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节能减排既改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减免所得税;将墙改资金返退与建筑节能相挂钩;对从事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技术开发的企业,减征所得税;对全装修成品住宅给予适当补贴政策;对垃圾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处理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企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等等。

  上海 《上海市建筑节能专项扶持暂行办法》。通过积极落实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实现以点带面的目标。全年共落实试点示范项目44个,总计279.69万平方米,全年共安排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8095万元,其中6755万元用于扶持建筑节能试点示范项目,1340万元为用于“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广西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报送2010-2012年广西建筑节能工作财政资金需求规划的函》。

  天津 《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天津市发展循环经济资金》、《供热计量改造补助资金》。采暖费“暗补”变“明补”情况:天津市出台了采暖补贴标准和热费改革实施方案,停止福利用热制度,建立“谁用热、谁交费”的供热收费制度,实现了用热的商品化、货币化。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保障情况:天津市对低收入困难群体都出台了保障措施,采取了发放补贴,减免热费等优惠政策。

  湖北 《湖北省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工程开工前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缴纳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列入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查项目的管理程序。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上述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附表6 “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领域颁布执行的主要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标准 编号 颁布年度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0 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 2010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JGJ203-2010 2010

  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5-2009 2009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66-2009 2009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JGJ173-2009 2009

  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2007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2006 2006

  附表7 省级配置建筑节能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编制人数 省份

  20人以上 上海、北京、天津、江苏、重庆、浙江、山西、山东

  10-20人 宁夏、广西、湖北、浙江、福建、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陕西、重庆

  10人以下 江西、河北、辽宁、安徽、海南、青海、广东、云南、新疆、贵州、湖南、兵团、四川

  附表8新建节能建筑、城镇既有建筑分省情况一览表

  省份 “十一五”期间建成节能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城镇既有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公共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节能建筑占城镇既有建筑的比例

  宁夏 4413.96 13777.75 4580.46 32.04%

  海南 3525.1 13359.7 4735.1 26.39%

  广东 32167.4 246034.5 69950 13.07%

  广西 8625 112000 16000 7.70%

  湖北 14840 85669.53 26078.42 17.32%

  浙江 13000 150000 26500 8.67%

  云南 18000 113562 9685 15.85%

  安徽 20133.3 64136.5 18024.5 31.39%

  湖南 9600 58162.2 16093.5 16.51%

  福建 18713 100849 20055 18.56%

  江西 1189.48 65510.5 25844.5 1.82%

  新疆 - 30223.11 10400.62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57.6802 5746.9014 1290.427 21.88%

  贵州 243.98 34000 13600 0.72%

  内蒙古 16565 45000 11894 36.81%

  江苏 55765.84 194554.52 56733.1 28.66%

  北京 12943.75 62631 24000 20.67%

  天津 9873 31490.81 12006.17 31.35%

  河北 19805.5 54621.8 12413.21 36.26%

  河南 13800 83127 29315 16.60%

  黑龙江 18900 73600 19100 25.68%

  山东 22300 134700 36400 16.56%

  山西 8099.31 50855.19 12667.04 15.93%

  上海 20956.01 69172 18961 30.30%

  四川 27470 75537.52 23214.88 36.37%

  甘肃 4728.98 28262.13 13510.79 16.73%

  重庆 17617.92 53512.05 17123.86 32.92%

  辽宁 28033 91624 25157 30.60%

  吉林 20467.06 47157.46 9738 43.40%

  青海 1988.95 5950.09 1267.01 33.43%

  合计 445023.2202 2194827.261 586338.6 20.28%

  附表9 节能检查执法告知书违规情况汇总表

  违规主要方面 违规事件占违规总量的比重 违规的主要表现

  制度方面 3.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没有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主管部门意见。

  部分房地产公司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相关节能信息

  商品房销售及施工现场未进行节能信息公示

  设计及审图阶段方面 24% 设计图纸变更后,没有重新审查及备案

  保温层设计计算违规

  非周边地面和外门未进行节能设计

  节能设计违规

  施工实施后未对设计进行变更

  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方面 72% 没有按要求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或无法调节

  监理无细则、见证取样、旁站、巡视等任何相关的监理资料

  材料进场检验不合格,无进场复检报告,检测指标不全。已施工的外墙保温板无现场粘结强度,锚固件的现场拉拔试验

  未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

  未设置防火隔离带

  无图施工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建筑质量不满足要求

  验收未采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城市照明方面 0.5% 照度超标、照明密度超标

  附表10 “十一五”期间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统计表

  地区 完成面积

  (万平方米)

  北京 2031

  天津 1381

  河北 3341

  山西 467

  内蒙古 1327

  辽宁 1445

  大连 500吉林 1300

  黑龙江 1681

  山东 1820

  青岛 304

  河南 380

  陕西 208

  甘肃 353

  青海 53

  宁夏 200

  新疆 1249

  兵团 133

  合计 18173

  附表11 “十一五”期间节约型校园建设情况

  批次 高校

  第一批 华南理工大学

  中共中央党校

  同济大学

  浙江大学

  江南大学

  清华大学

  天津大学

  重庆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内蒙古工业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第二批 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科技大学

  山西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财经大学

  宁波大学

  温州医学院

  福建农林大学

  郑州大学

  南昌大学

  广西大学

  西华大学

  贵州大学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第三批 国家行政学院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复旦大学

  吉林大学

  东南大学

  湖南大学

  厦门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方工业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中北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科技大学

  大连外国语学院

  沈阳建筑大学

  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理工大学

  山东工商学院

  南京工业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

  上海电力学院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

  华东交通大学

  福州大学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湖南工业大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桂林理工大学

  海口经济学院

  成都医学院

  重庆科技学院

  宁夏大学

  青海民族大学

  附表12 “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情况一览表

  所在省 示范类型 示范城市及示范县 批准年度

  北京 县 平谷区 2009年

  天津 县 宁河县 2009年

  河北 市 唐山市 2009年

  河北 县 辛集县 2009年

  河北 县 宁晋县 2009年

  山西 市 太原市 2009年

  山西 县 临猗县 2009年

  内蒙古 市 赤峰市 2009年

  内蒙古 县 太仆寺旗 2009年

  内蒙古 县 察哈尔右翼后旗 2009年

  内蒙古 县 阿尔山市(县) 2009年

  辽宁 市 盘锦市 2009年

  辽宁 县 铁岭县 2009年

  辽宁 县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2009年

  辽宁 县 新宾满族自治县 2009年

  大连 县 瓦房店市(县) 2009年

  吉林 市 松原市 2009年

  吉林 县 梅河口市(县) 2009年

  吉林 县 珲春市(县) 2009年

  黑龙江 市 佳木斯市 2009年

  黑龙江 县 宝清县 2009年

  黑龙江 县 通河县 2009年

  江苏 市 南京市 2009年

  江苏 县 赣榆县 2009年

  浙江 县 嘉善县 2009年

  浙江 县 建德市(县) 2009年

  宁波 市 宁波市 2009年

  安徽 市 合肥市 2009年

  安徽 市 铜陵市 2009年

  安徽 县 利辛县 2009年

  福建 市 福州市 2009年

  福建 县 武平县 2009年

  江西 市 新余市 2009年

  江西 县 鄱阳县 2009年

  山东 市 威海市 2009年

  山东 市 德州市 2009年

  山东 县 沂水县 2009年

  青岛 市 青岛市 2009年

  河南 市 鹤壁市 2009年

  河南 市 洛阳市 2009年

  河南 县 内乡县 2009年

  河南 县 宝丰县 2009年

  河南 县 太康县 2009年

  湖北 市 武汉市 2009年

  湖北 市 襄樊市 2009年

  湖北 县 钟祥县 2009年

  湖北 县 鹤峰县 2009年

  湖南 市 株洲市 2009年

  湖南 县 衡东县 2009年

  深圳 市 深圳市 2009年

  广西 市 钦州市 2009年

  广西 县 恭城瑶族自治县 2009年

  海南 县 文昌市(县) 2009年

  海南 县 陵水县 2009年

  四川 县 康定县 2009年

  重庆 市 重庆市 2009年

  甘肃 县 白银靖远县 2009年

  云南 市 丽江市 2009年

  青海 市 西宁市 2009年

  青海 县 尖扎县 2009年

  宁夏 县 海原县 2009年

  新疆 市 吐鲁番地区 2009年

  新疆 县 昌吉市(县) 2009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县 农一师三团 2009年

  北京 县 延庆县 2010年

  天津 市 滨海新区 2010年

  天津 县 蓟县 2010年

  天津 县 静海县 2010年

  河北 市 承德市 2010年

  河北 县 迁安市(县) 2010年

  河北 县 大名县 2010年

  河北 县 南宫县 2010年

  山西 县 平定县 2010年

  山西 县 侯马市(县) 2010年

  内蒙古 县 克什克腾旗 2010年

  内蒙古 县 满洲里市(县) 2010年

  内蒙古 县 扎兰屯市(县) 2010年

  内蒙古 县 阿拉善左旗 2010年

  辽宁 县 开原市(县) 2010年

  辽宁 县 昌图县 2010年

  辽宁 县 宽甸满洲自治县 2010年

  吉林 县 通化县 2010年

  吉林 县 集安市(县) 2010年

  吉林 县 蛟河市(县) 2010年

  黑龙江 市 鸡西市 2010年

  黑龙江 县 桦川县 2010年

  黑龙江 县 宁安县 2010年

  黑龙江 县 林甸县 2010年

  上海 县 崇明县 2010年

  江苏 市 扬州市 2010年

  江苏 县 海安县 2010年

  江苏 县 涟水县 2010年

  浙江 县 安吉县 2010年

  浙江 县 嵊州市(县) 2010年

  浙江 县 海盐县 2010年

  宁波 县 宁海县 2010年

  安徽 市 芜湖市 2010年

  安徽 市 黄山市 2010年

  安徽 县 南陵县 2010年

  福建 县 永安县 2010年

  福建 县 华安县 2010年

  江西 市 萍乡市 2010年

  江西 市 景德镇市 2010年

  江西 县 新干县 2010年

  山东 市 烟台市 2010年

  山东 县 垦利县 2010年

  山东 县 兖州市(县) 2010年

  山东 县 巨野县 2010年

  青岛 县 即墨市(县) 2010年

  河南 县 鲁山县 2010年

  河南 县 西平县 2010年

  湖北 市 宜昌市 2010年

  湖北 市 咸宁市 2010年

  湖北 县 宜都县 2010年

  湖北 县 天门县 2010年

  湖南 市 长沙市 2010年

  湖南 市 怀化市 2010年

  湖南 县 石门县 2010年

  湖南 县 炎陵县 2010年

  湖南 县 津市(县) 2010年

  广西 市 南宁市 2010年

  广西 市 柳州市 2010年

  广西 县 岑溪县 2010年

  广西 县 灵川县 2010年

  海南 市 三亚市 2010年

  海南 县 儋州县 2010年

  四川 市 成都市 2010年

  四川 县 盐边县 2010年

  重庆 县 云阳县 2010年

  重庆 县 巫溪县 2010年

  陕西 县 洛南县 2010年

  陕西 县 镇安县 2010年

  甘肃 县 榆中县 2010年

  甘肃 县 临泽县 2010年

  贵州 市 贵阳市 2010年

  云南 市 昆明市 2010年

  云南 县 宣威县 2010年

  青海 市 玉树州 2010年

  青海 县 泽库县 2010年

  青海 县 共和县 2010年

  宁夏 市 银川市 2010年

  新疆 县 奇台县 2010年

  新疆 县 乌苏市(县) 2010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县 农三师图木舒克市(县) 2010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县 农五师八十六团(县) 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