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齐齐哈尔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金的支付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它形式向市质监、工商、公安、农业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执法部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假冒伪劣农资申诉案件的投诉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农资商品;

  (二)生产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三)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过期、失效、变质以及其他不合格农资商品;

  (四)生产经营没有或假冒伪造产品登记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的农资商品;

  (五)生产经营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伪造、涂改国家标准规定的标签标识标注内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农资商品的;

  (六)利用广告、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形式对农资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其它违反农资管理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各种行为。

  第四条 被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应当发生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且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的。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农资案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举报案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举报案值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举报案值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举报案值在50万元以下的,奖励1千元至5千元。

  第六条 举报奖金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奖励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查证属实后实施;奖励金额超过3千元的,在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实施;

  (二)举报奖金的支付经受理单位领导审核和执法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举报人到受理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取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举报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交付举报奖金时,现场至少须2人以上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须在见证人一栏签字。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注明案件名称、奖金数额的收据上签名;签字后的收据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七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2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泄露举报秘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举报电话:市农委“12316”、工商“12315”、质监“12365”、公安“110”。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