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徐州市东站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州东站地区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站地区,是指高铁徐州东站广场及其周边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东站地区的单位、个人和出入该地区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开发区分局”)是东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东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开发区分局受城管、市政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公安消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东站地区行使委托的行政管理职权;对委托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处理。

  候车室及两侧所属建筑物室内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东站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处理综合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管、市政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物价、民政、旅游、人防、铁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支持、配合开发区分局做好东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东站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内的环境整洁。

  第七条 东站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力、电信、环卫、消防、交通等公共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维护工作,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东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东站地区的统一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 东站广场禁止设置亭棚、摊点。广场以外区域需要设置的,应当符合东站地区的统一规划,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六)道路两侧晾晒衣物、擅自堆放物料;

  (七)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八)车辆运输抛洒滴漏;

  (九)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三章 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东站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东站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东站地区的交通秩序。

  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擅自在划定的停车区和停车泊位外停放车辆;

  (三)出租汽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在出租汽车上客点外带客、候客;

  (四)出租汽车拒载或者强行拉客;

  (五)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摩托车以及其他无客运资格的车辆载客;

  (六)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客运、货运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市政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毁、挪用消火栓、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二)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进行污损路面的各种作业;

  (三)城市道路施工后不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

  (四)其他违反城市市政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擅自堆放杂物,挖掘、损毁草坪、花坛、树池等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三)擅自挖掘、砍伐树木、花草,采摘花果;

  (四)其他破坏绿地、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东站地区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 社会管理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二)伪造、变造、倒卖车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

  (三)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四)从事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五)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进、出站口周围和东站广场等处揽客,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

  (七)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八)出售、出租各类非法出版物;

  (九)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商品价格;

  (十)网吧、游戏厅、演艺厅违规经营;

  (十一)携带犬只进入;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七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当在东站地区设立救助服务站,对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提供救助服务。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城管、市政园林、交通、文化新闻出版、公安交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公安消防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可以委托开发区分局实施。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委托的依据、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在进、出站口周围和东站广场揽客的,由开发区分局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