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敬华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5件市政府规章,修改4件市政府规章:

  一、废止下列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市政府第19号令)

  2.《徐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27号令)

  3.《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市政府第78号令)

  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  (市政府第86号令)

  5.《徐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政府第91号令)

  二、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1.删除《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第十四条。

  2.将《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83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拆除的,由市执法局依法拆除。”

  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3.将《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7号令)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可以将加装的动力装置予以没收并销毁”。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设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并将安装的设备予以没收。”

  4.将《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7号令)第十九条句尾的:“;所产生的停车费由驾驶人承担”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四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