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市政府第33 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修改《抚顺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等3件规章。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

  1、《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抚政发〔1994〕97号)

  2、《抚顺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抚政发〔1995〕30号)

  3、《抚顺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抚政发〔1996〕34号文发布 市政府第93号令修正 市政府第153号令修正)

  4、《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7〕2号)

  5 、《抚顺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4号令)

  抚顺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内容

  (一)《抚顺市城市景观灯饰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应当设置景观灯饰:

  (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城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

  (三)大型公共设施、城市桥梁、河道码头、公共广场、绿化带、公园、大型花坛、河道城市段两岸以及夜间运行的游船;

  (四)城市景观灯饰规划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景观灯饰的区域或者建筑物、构筑物。

  上述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其景观灯饰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2、删除第八条。

  3、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五条,其中第(四)项修改为“灯饰广告未设置灯饰设施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残损或失亮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

  (二)《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1、第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以及居民住宅楼楼顶、墙体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属城市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控制地带的;

  (五)横跨城市道路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载体的。”

  2、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1、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2、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九条,其中第(五)项修改为“依法对违法行为涉案的场所、设施、工具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3、原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城管执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现场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清单由城管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4、 删除原第十四条。

  规章修改后条款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