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王正伟(手书)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2010年底前制定的涉及征地、拆迁的自治区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修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

  一、予以废止的自治区政府规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

  二、对下列自治区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2009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完成项目建设用地的相关工作”。

  (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4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日宁政发〔1997〕120号公布)。

  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之后增加:“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地前应当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妥善解决;征收城镇房屋的,立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第二项。

  2.将原第十一条第六项中的:“并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修改为:“并与被征地单位商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3.将原第十一条第八项中的:“支付有关费用,组织附着物拆迁”修改为:“足额支付有关费用后,组织拆除附着物”。

  4.将第十二条中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修改为:“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5.将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的房屋征收补偿费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助费”。

  6.将第十九条中第一项中的:“拆迁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助费”修改为:“房屋征收补助费、房屋征收安置补助费”。

  (四)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5年5月24日宁政发〔1995〕49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土地在房屋征收封户公告范围内的”。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2008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1.将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承租危房或者现住房面临征收的”。

  2.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住房被征收家庭”。

  3.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住房被征收家庭”。

  (六)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4月22日宁政发〔1993〕46号公布)第十八第二款修改为:“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占用幼儿园园舍,决定征收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复建或者补偿搬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