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49-11-03施行日期:已失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秘字第14号
效力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 已失效
公布日期 1949-11-0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正文
北京、天津市人民法院:
查华北人民法院业已结束。今后京、津两市人民法院须于判决书后载明:“如不服本判决,得于判决送达后××日内(民事判决20日,刑事判决1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本院转送上级法院”等字样,使当事人得知应向何法院提起上诉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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