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汉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   住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依法开展城市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和土地管理效能监察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具体工作由市行政效能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是:督促检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公共配套设施,规划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土地部门是否按照规划条件、用途供应土地,按时办结,对闲置土地达到国家规定时限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加强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土地划拨、审批、出让程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汉中中心城区的规划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在正常审批程序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规划内容绘制标识图纸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报市效能办备查,市效能办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依据备查资料检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形成检查意见书反馈市城规局、国土局;市效能办参与城市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放线、复线工作。对城市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工程立项、工程质量、分配方案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效能办要采用明察暗访等工作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在建备案工程的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及保障性住房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处理。   第六条 市效能办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负责受理并调查在城市规划、土地划拨、工程建设以及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行政审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城市规划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案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失职、渎职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市效能办定期汇总对城市建设规划及安居保障住房的监督检查工作,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及保障性住房效能监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