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铜陵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是指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依法履职、不文明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不依法处罚等不良行为,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实行量化记分,并配以相应惩戒教育的一项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纠正不良执法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考核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由各执法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过程中发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良执法行为的,应当指派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照本办法予以记分处理。   第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有不良执法行为时,应当责成下级行政机关予以记分处理。   第七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记分处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照本办法规定,确认是否予以记分;   (三)制作不良行政执法行为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着装、衣衫不整的;   (二)语言生硬、态度蛮横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2分。   (一)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二)执法程序有瑕疵的;   (三)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3分。   (一)超越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错误的;   (三)不按规定扣押财物的;   (四)不按标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记6分。   (一)具体行政行为被司法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因不规范执法受到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控告、举报者打击报复的;   (四)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以权谋私的;   (六)酒后上岗执法的;   (七)不按“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工作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掀摊位、砸东西、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粗暴执法的;   (九)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十)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年内因不良执法行为被记分累计达6分的, 由所在单位进行戒免谈话;累计达8分的,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组织离岗培训一周累计达12分的,报请发证机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记录未经处理的,暂缓其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注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一次执法活动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良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需同时追究执法责任的,责任追究与记分同时进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本单位不良行政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季度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处理情况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