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蚌埠市“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改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户多残”家庭,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划内户籍,每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每户每月发放100元生活补助金。   第四条 “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由市和区按1:1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需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 市本级所需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各区所需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筹集。   第六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一户多残”家庭的审核认定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向户籍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公示,由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将经认定的“一户多残”家庭基本情况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户多残”家庭生活补助金,自申请当月开始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十条 “一户多残”家庭因残疾人迁移外地、死亡以及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补助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第十一条 “一户多残”家庭的认定及资金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各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