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安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办法限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   第六条国家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七条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区,且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该有关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或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一条任何公民个人均可以劝阻他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拒绝、阻碍卫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淮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淮政发〔2004〕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