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阳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为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各住户“一户一表”电表箱止;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住宅区公建项目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出线的所有配电设施,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高压电缆分支箱)、开闭所、配电所、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线路、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及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新建住宅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的监督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配电设施应当按国家标准及规范建设,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投标、统一组织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   第八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协调、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价格部门负责核算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支付住宅配电设施配套费;负责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负责配电设施建设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公司负责配合供电部门对供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等规定。   第十四条 用电容量应在综合考虑我市的社会经济、气候及家庭能源使用种类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配电设施建设应能满足供用电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灵活、管理方便的要求,并留有发展裕度,满足客户近期、远期对电力的需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具有满足客户供电可靠性及合格电能质量的要求。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多电源供电方式,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项目用电容量配备的基本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4千瓦;单套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8千瓦;高档住宅(别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为16千瓦;公建设施及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标准,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瓦配置。   第四章  建设程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时需提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交房之前完成配电设施建设,达到入住用电条件。   第二十条 供电企业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择设计、物资供应、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确定的供电方案,根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对物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按批准的施工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针对配电设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 配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由供电企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维护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按照配电设施管理规定定期对分管的小区配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预试、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三十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费用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住宅项目用电手续时,应按市物价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和规划、住房与建设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支付配电设施配套费用。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的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垃圾房及值班警卫室等附属设施属公共建筑设施,若按规定容量配置,不再另行缴纳配电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 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由供电企业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配电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本规定及价格部门发布的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用的收取范围、标准、程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取范围、提高收取标准、改变收取程序,保证配电设施配套费用于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维护。   第三十七条 供电企业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住宅项目配电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向同级住建、规划、价格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住建、规划、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和费用使用情况监管,对违反工程建设、价格管理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