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盐城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技兴市、人才强市战略,集聚国内外科技成果和创新人才(团队)等科技资源,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盐发(2006)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盐发(2009)1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通过研发试验,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成功产业化并获得可观经济社会效益的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部门立项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设立“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奖励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在引进、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对象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家教授、研发团队,引进科技成果和研发团队的有功人员,组织申报科技平台和产业基地的有功人员,省级以上各类创牌有功人员,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一名,奖金50万元;一等奖两名,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三名,奖金各20万元;三等奖八名,奖金各10万元。   第七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实行推荐申报制。候选单位和个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八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单位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推荐书。   (二)有关附件:   1?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总结报告,或创新团队研发项目总结报告;   2?知识产权证明;   3?技术检测报告、查新报告;   4?经济社会效益证明和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资金平衡表、收益表);   5?项目使用经费决算证明;   6?技术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或企事业单位与创新团队签订的协议、合同;   7?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一)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候选对象推荐书;   (二)候选对象在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建立创新机构和项目研发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同一候选项目、同一候选人不得多渠道重复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各推荐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负责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退转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选与确认。   采用定量指标评分方法,经专家个人打分和审核汇总,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评审结果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同意后在媒体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公示发布方提出。   第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公示或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授奖。已授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所转化的技术和成果,造成了环境污染或安全危害,对生态平衡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影响的;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