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10]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