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的通知   建科[2010]21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管理及评审工作,引导我国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建科函[2004]183号),我部重新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 1.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附件1: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管理,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创新奖评审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创新性和明显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创新性包括,符合气候地域特征的先进适用的技术集成和创新、建筑艺术与绿色建筑技术的有机结合、采用绿色施工与运行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归口管理创新奖。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创新奖的日常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新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创新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五)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八条 创新奖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总结报告。   (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工程项目总结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   1、工程项目概况。   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对照《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   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   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根据具体情况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网址:www.mohurd.gov.cn)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七条 技术性异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十八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评审或核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每个获奖项目授奖单位和个人数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一等奖授奖单位8个、个人20个;二等奖授奖单位6个、个人15个;三等奖授奖单位4个、个人10人。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向获得创新奖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2.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jk20102160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