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发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共同组织编制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