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湖南的内在要求,是扩内需、调结构,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选择。为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1、科学制定信贷规划。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新情况、新趋势的研究,结合本行(社)实际,按年度科学制定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规划,明确县域信贷投放的指标与投向重点。按照中央关于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要求,确保县域新增贷款占全省各项新增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力争2012年末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县域余额存贷比达到50%以上。   2、增加县域信贷投入。各涉农金融机构应继续巩固支农主力军地位,其中农业发展银行应大力拓展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政策性信贷业务及县域城镇建设信贷业务;农业银行应以“三农事业部”改革为契机,为县域提供多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要重点加强对农户、农村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利用自身专业、网络、资金优势积极拓展县域信贷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加快发展符合县域需求的个人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业务,并通过批发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努力扩大县域资金投入。2010年起,对县域新增贷款占各项新增贷款比重的要求,农业发展银行不低于70%,农业银行不低于50%,其余各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三年内逐步提高。各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新增贷款确保全部用于当地。   二、突出金融支持重点   3、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支持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加强技术攻关,提升农业品牌效应;支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发展优势、特色、生态农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种养大户的支持,提升农业组织化程度与规模效益;支持农村商贸业、服务业尤其是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增强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物流配送功能;支持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增加农业附加值。重点支持全省优势和特色农业县特别是52个产粮大县、20个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生产基地,315家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全省重点培育的100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和4000个规模养殖场,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效应。   4、支持县域工业升级改造。以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产业链整合、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扩大信贷投放,促进县域工业产业升级优化;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度高且纳入省市级重点规划的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其承接沿海产业转移。   5、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围绕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加大对农田水利、电网改造、农村公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以县城、中心镇道路改造,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文化体育设施等基础建设项目为切入点,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   6、支持县域城乡居民消费升级。以支持县域城乡居民消费升级为重点,大力发展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旅游贷款等消费信贷产品,特别是要积极配合“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及“建材下乡”等政策,为农民在城镇购房、农村危房改造和新农村示范村住房升级更新,购买小型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等生产性消费品以及冰箱、彩电、电脑等耐用消费品提供融资便利。   7、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全民创业。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精神,在信贷规划、管理方式、产品创新等方面,对有市场、有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继续倾斜,努力提高县域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全民创业的意见》(湘发[2009]9号)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作用,努力扶持城乡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妇女、大学生“村官”、返乡创业农民、失地农民等群体创业就业。   三、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水平   8、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各金融机构要合理扩大基层行(社)信贷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流程,推广运用在线审批、派驻独立审批人等模式,鼓励对县域优质企业或项目采用“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综合授信模式,不断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各行(社)要结合自身实际,明确各类贷款办理流程和时限,并在县域营业网点予以公示和宣传。   9、改进授信评级机制。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县域经济主体规模小、财务信息不全的特点,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精神,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针对县域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济主体拓宽信息采集渠道,侧重分析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个人信誉、能力,所在行业发展前景,纳税、用电、用水情况等“软信息”,综合考虑借款用途、融资背景、未来收益等要素,提高风险评级的合理性。   10、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贷款定价方法,按照风险和收益对称的原则不断提高贷款定价差异化、精细化水平;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扩大基层行贷款利率自主定价空间,充分发挥基层行的积极性,利用信息优势实现合理定价。各行(社)对内部评级高、担保充分的县域优质客户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11、积极推进信贷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全面开展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农户、企业联保贷款,积极开发多样化小额信贷产品;广泛推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屋等抵押贷款。针对县域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积极发展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股权、仓单、收费权或收益权等质押,供应链融资,票据贴现等金融产品。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积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努力促进创业就业。   12.完善支付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快清算系统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切实提高资金汇划效率;大力推动惠农(信用)卡、直补一卡通、农民工银行卡等符合县域需求的特色银行卡业务;加强支付渠道建设,增加县域ATM机、银行卡交易受理设备数量,不断拓展银行卡使用范围;积极推广县域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支付创新业务。三年内全省县域能够以电子方式办理跨行支付业务的银行网点数较2009年增加40%,人均持卡量增长20%,ATM、POS及电话支付终端布放数量增长30%。   13、提升国库服务水平。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为县域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缴税服务;推动国税、地税扩大银行卡缴税系统使用范围,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纳税服务,解决现金纳税难问题;推动县级财政使用支出联网系统,实现支补款项直达受惠公众;发挥县级“国债管理小组”作用,扩大农村国债销售市场,拓宽农民理财渠道。   14、加快发展涉农保险业务。稳步扩大农业保险区域覆盖范围和试点品种,巩固发展水稻、棉花、能繁母猪等广泛开展的险种,加快推进森林保险试点,推动全省农房统保工作进程,鼓励各市州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加强银保合作,探索开展农户和中小企业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探索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简单的小额保险产品,增强农民抵御意外伤害和疾病等风险的能力;鼓励商业保险衔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居民的保障程度;进一步加大县域保险政策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农户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和观念。   四、大力完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15、加强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建设。国有商业银行要合理规划县域网点布局,增加、恢复或升格机构网点,充实县域机构业务人员;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到县域设立营业机构,先期可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通过派出营销团队等方式向县域延伸服务半径;省内地方性商业银行重点考虑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先期可在全省经济强县设立机构,再逐步扩大覆盖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巩固现有机构网点的基础上,逐步向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延伸服务窗口;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网点改造,实现自营网点全部开办资产业务;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农村保险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网络。   16、加快发展新型县域金融服务组织。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成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范围,适当增加各市州试点县名额,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在全省加快布局。力争三年内在全省设立20家以上村镇银行,50家以上小额贷款公司。   五、着力优化融资外部环境   17、完善县域融资担保体系。建立政府主导和民间资本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县域担保公司;支持农户、中小企业发展互助担保组织,支持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创办担保公司;引导省、市级担保公司加强与县域担保公司的协调联动和业务合作,积极拓展县域担保、再担保业务。   18、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建立以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经营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县级产权交易服务体系,开展相关资产流转的信息发布、对接洽谈、合同签订、登记建档、纠纷调解、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县域资产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进一步降低登记、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   19、深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与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全省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继续推动“信用乡、镇、村”创建活动和诚信宣传教育,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和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良性的金融秩序;建立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全省各县金融生态情况,并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予以发布。进一步推动征信系统建设,努力拓宽县域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息采集范围与渠道,继续加强征信系统在县域的推广与运用。   六、切实加强配套政策支持   20、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安排4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限额用于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涉农、中小企业贷款资金不足时,及时予以再贷款支持,对县域企业签发、收受以及县域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21、健全监管激励约束机制。为申请到县域特别是偏远或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或机构网点开辟绿色通道,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创新资产业务、中间业务;对县域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机构优先支持其拓展新业务和设立机构网点,对县域金融服务不力的机构采取相应的市场准入约束措施。   22、强化财政资金激励效用。继续做好对金融机构涉农增量奖励、中小企业贷款奖励以及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将现有中小企业专项发展基金、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等财政扶持资金与县域融资挂钩,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融资的功能。鼓励县级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实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配套政策扶持。   七、建立健全工作推动与监测考核机制   2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政府县域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策引导、组织协调、监测考核、信息沟通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推动工作;各县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当地金融支持工作的督导、推动工作。省级金融机构要建立本系统县域金融服务工作小组,切实制定落实意见与政策措施。   24、建立监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按季监测评估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支持情况,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25、建立专项考核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县域信贷投放专项考核机制,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开展考核。各非法人金融机构以省为单位进行考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等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