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保市府办308号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   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 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 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管理及水量调度,依法查处水事案件,处理水事纠纷,维护水事秩序;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质的监测与管理,严禁不达标废水排入水源工程设施内。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水源工程的治安管理,对破坏水源工程设施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修水源工程各类设施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十一条 王快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两库连通段水源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西大洋水库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唐河灌区范围内水源工程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和保护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已经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用地,属工程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在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拦河筑坝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围垦河道、渠道;   (三)在河道、渠道内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树木或设置其它阻水障碍物;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及生活垃圾;   (五)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六)侵占、毁坏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及从水源工程设施内取水。   第十六条 在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桥梁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等危害工程安全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应加强工程设施的巡查,发现险情、故障,及时抢修排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拦、干扰。   第四章 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超标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原有超标排放的排污口,排污单位必须封堵或改排;如有新、改、扩建项目需设立排污口的,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废液。   第二十条 禁止在水源工程设施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废渣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水源工程设施内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第五章 运行费用   第二十三条 水费结算价格应由供水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权限依法审批。   第二十四条 供水水费和水源工程运行管理费,市财政按实际发生额核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