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