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公布日期:2010-09-2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公告第21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9-2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5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公证若干规定》(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三、《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废止部分条款)
四、《天津市职业病防治条例》(1996年1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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