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与问题   (一)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非煤采矿业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资源性和基础性产业,是为国民经济增长、人民生活改善和社会文明发展提供原材料、燃料作为物质基础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非煤采矿业产量持续增长,其中2009年铁矿石产量8.8亿吨、原油生产量1.89亿吨、天然气851.7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仍将快速推进,矿产资源市场需求强劲,重要矿产消费持续增长。   截至2009年12月,全国共有非煤矿山86125家。按采矿行业分,其中金属矿山9503家、非金属矿山75379家、其他矿山1243家;按开采方式分,地下矿山9973家、露天矿山76000家、其他矿山152家;按规模分,大中小型矿山分别为498座、2037家、83438家,大中小型矿山分别占非煤矿山总数的0.58%、2.36%、96.9%。全国尾矿库10519座。按库容分,二等库70座、三等库511座、四等库1929座、五等库8009座,四、五等尾矿库占总库数的94.5%;按安全度分,危库284座、险库348座、病库1466座、正常库8421座,危、险、病库占总库数的19.9%。   我国非煤矿山的基本特点:一是数量大,目前全国非煤矿山是煤矿总数的7倍多;二是规模小,小型矿山占非煤矿山总数的96.9%,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小采石场年产量只有几千吨;三是矿种多,非煤矿山涉及180多种矿种,包括石油天然气、有色、黑色、非金属等几大类,形态上有气态、固态和液态;四是分布散,因矿种数量多、成矿构造区别大,全国有30个省(区、市)都有非煤矿山;五是基础差,特别是小型矿山因安全投入不足、技术力量不够等因素,安全基础十分薄弱;六是人员素质低,非煤矿山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有一半以上的比例,农民工流动性大、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七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复杂,特别是国家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增加,企业加大了勘探开发的力度,使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加大。   (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并将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部署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狠抓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十一五”期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   (1)各省(区、市)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体系,非煤矿山重点乡镇建立了安全监管站,全国共配备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33641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大专以上矿山工程类技术人员有4019人,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数的11.9%。初步建立了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体系,海洋石油安全监管人员有80多人。   (2)初步建立了非煤矿山安全法规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9个部门规章、22 个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和1个国家标准,各地也相继颁发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基本依据。   (3)充分利用安全许可制度,严把非煤矿山安全准入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克服困难,认真实施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制度,在坚持颁证条件、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基本完成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与换证任务。   (4)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尾矿库和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仅2009年,各地区提请政府取缔关闭非煤矿山10087家、尾矿库2605座。全国非煤矿山从2005年的103544家减少到2009年的86125家,四年下降了16.8%,私挖乱采、非法违规开采得到一定控制,2009年底全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率已达89%,全国危、险、病尾矿库分别下降了53.7%、72.5%、51.6%。   (5)开展了石油天然气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专项整治,含硫化氢油气田钻井设备全部配备了井控装置,对高含硫气田开发安全关键技术进行了研究,取得并应用了一些成果,全国石油天然气企业自2004年以来未发生重特大事故。   3.2006年-2009年非煤矿山事故情况。2006年至2009年每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872起和2277人、1861起和2188人、1416起和2068人、1230起和1542人,与2005年相比,2006年至2009年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2.78%、6.58%、11.7%、34.2%;2006至2009年全国非煤矿山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死亡人数分别为:303人、347人、594人、176人。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以上事故也时有发生,其中2008年山西就发生了2起特别重大事故、共死亡326人,2009年全国发生了4起重大事故、死亡70人。   上述事故主要呈现的基本特征:一是中西部地区和矿业大省为事故集中、高发区,“十一五”期间,云南、湖南、河北等7省(区、市)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全国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0%以上;二是事故的主要类型为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坍塌与片帮冒顶、放炮及中毒窒息等,该六类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数的80%以上;三是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的事故比例较高,占总数的50%以上;四是中毒窒息事故死亡人数较多,平均每起死亡2.5人,是其他事故类型的2倍,不少中毒窒息事故都因施救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事故的主要原因集中表现为:一是非煤矿山地质条件复杂,作业环境不良,受到采空区塌陷、透水、地压活动、高温等多种灾害的威胁;二是非法违规生产行为大量存在,如2009年非煤矿山的较大事故中涉嫌非法开采的事故有22起、死亡86人,占较大事故总起数的48.9%和死亡总人数的49.7%;三是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保障能力差,特别是小型矿山先天设计不足或无正规设计,开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无法保证安全生产;四是缺乏采矿技术支撑力量,盲目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技术力量不足;五是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差,“三违”现象严重, 2006年至2009年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平均占非煤矿山总死亡人数的30.89%。六是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仍是薄弱环节,多起中毒窒息事故都因盲目施救、处置不当造成事故扩大,如河南三门峡2009年“9.8”重大火灾事故,6名作业工人中毒窒息,因盲目施救又造成8人被困井下,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薄弱。全国占总数96.9%的小型矿山和占总数79%的五等尾矿库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装备普及率低,本质安全化程度较低。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投入普遍不足,技术力量严重不足,员工整体素质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有诸多不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作为安全监管前沿阵地的县乡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监管队伍建设缓慢、滞后,监管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机制建设滞后。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健全,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尚未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不能确保对安全方面的投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隐患治理费用的使用存在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政府对项目审批的程序、企业的应急演练等事故防控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和政府部门及安监人员缺乏物质奖励和政策奖励,惩处与奖励存在不对称现象。   3.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建设工作不适应形势要求。首先是立法工作滞后,如《矿山安全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巨大,该法已严重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虽然早在六、七年前就开展了修订工作,但至今未果,加上非煤矿山安全技术标准缺失、老化严重,标准体系不完善,以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在立法工作上普遍存在着畏难情绪等问题,都迫切需要开展大量工作;其次是宣贯工作存在死角、盲区和流于形式的现象,以致不少基层安监人员和企业员工对已颁布实施一段时间的有关法规和标准不清楚、不熟悉;再次是执法不够严格,执法队伍建设不适应工作需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配置与被监管对象不匹配,安全执法装备、取证器材、监测设备严重缺乏等,影响了安全执法质量。   4.不能充分发挥科技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科研投入少,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基础理论和关键性技术研究, 未能纳入相关科技计划。安全工程技术实验与研发基地和重点安全检测检验基地建设滞后,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和推广平台没有形成。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够,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不能满足支撑的需要,技术保障能力较差。   5.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不能满足需要,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差。地方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培训工作尚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应急救援队伍素质不高。企业应急预案不完善,员工应急培训和演练不足。   (四)形势与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为政府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当前,全社会高度关注安全生产,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加大,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采矿业集中度不断提高,更有利于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积累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等等,这些有利因素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是,“十二五”期间非煤矿山领域也面临着严峻形势与挑战。   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时代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总量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2.“十二五”期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非煤矿产资源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受国际矿业垄断企业对我国短缺的金属矿产品进口价格控制的影响,我国将加大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非煤矿山产业增长势头强劲,加大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压力。   3.当前非煤矿山因规模小、投入不足致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安全管理薄弱、企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生产机制建设落后、法制和标准建设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等许多问题在短时期内尚不能得到根本转变,将继续制约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要紧密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非煤矿山安全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学观和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突出预防为主,做好超前防范;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执法;全面落实责任,健全奖惩机制;着力推进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非煤矿山安全法制机制、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以科技为动力,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上一个新台阶。   (二)规划目标   到2015年,形成较完善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信息化管理体系、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应急救援体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1.以“十一五”期间非煤矿山年平均死亡人数为基数,“十二五”期间,平均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20%以上;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36%以上。   2.严格安全生产条件,通过取缔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将全国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在6万家以内。废弃尾矿库全部履行闭库手续,病库数量控制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5%以内。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水平,其中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部达到四级以上水平;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全部实行HSE安全管理体系。   4.采空区重大隐患得到治理,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等不适合中深孔爆破技术、机械铲装的矿山)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到2013年,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个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1)完成《矿山安全法》修订工作,开展《矿山安全法》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加快非煤矿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根据修订后的《矿山安全法》,制定《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治水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和《非煤矿山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修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和《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等部门规章。   (2)制定非煤矿山安全标准体系框架,完成一批非煤矿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优先修订标龄过长、标准内容已不适应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重点制定非煤矿山安全工作急需、目前又缺失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充分依托非煤矿山标委会,相关行业和企业,每年制(修)订10部左右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主要包括:制定《尾砂回采安全技术规程》、《含硫气井定量风险分析方法》、《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分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键设备目录》、《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键设备检测检验标准》、《滩海陆岸安全规则》、《海上运输管线检验标准》、《滩海开采技术标准》、《非煤矿山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提取标准和列支目录》和《防井喷防硫化氢安全技术》等一批标准;修订《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标准,以及完善非煤矿山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检测等标准;加强标准相关技术参数的研究工作,解决标准量化参数的取值问题,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3)加快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具备相应立法权的各地区人大和政府应大力支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立法工作,根据上位法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制建设。如《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等法规。   2.全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利用“金安工程”,建设非煤矿山法律法规和标准共享平台,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安监部门网站开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栏目。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教育进入各基层企业和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竞赛等方式,加强对企业、中介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培训工作。   3.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建立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制度。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完善执法程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理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并落实事故查处逐级备案和督办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二)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1.严格市场安全准入。   (1)调整产业结构。根据矿种类型,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原则,从完善规划指导、规范开发秩序、提高准入门槛、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等方面入手,大力推进结构调整,促进非煤矿产资源供需长期稳定、高质量的平衡,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开采水平。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在“十二五”期间,停止审批(核准)新建地下矿山年产矿石3万吨以下、新建露天矿山年产矿石6万吨以下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关非煤矿山建设的生产规模标准。   (2)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设施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露天矿山要强制淘汰:未实现台阶开采或者分层开采、人工装载(型材开采企业除外)、掏底崩落开采、二次爆破破碎、药包扩壶爆破、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地下矿山要强制淘汰: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3)加强非煤矿山企业技术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应配备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5%的包括采矿、地质、机电、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可以聘任中介机构技术人员作为企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应不少于2人、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各地应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采矿种类、机械化程度、矿藏赋存条件等情况,确定企业矿山类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和人员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2.全面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促使企业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采取资金补助、与安全许可挂钩等多种形式,实施激励约束办法;要加强动态监管,防止安全标准化工作走过场。到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五级以上水平,其中大型企业全部达到三级以上水平,中型企业全部达到四级以上水平;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全部实行HSE安全管理体系。   3.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制定整顿关闭条件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擅自生产、私挖滥采、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等生产行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施不完善、作业环境不良、要件不全以及仍采用淘汰落后工艺的,要责令期限整改,整改无望和拒不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同时,严格安全许可制度,通过严格“三同时”审查工作,提高矿山企业安全准入门槛,推进资源整合,关闭一批规模小、条件差的非煤矿山,提高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和年限,推动非煤矿山集约化、规范化开采。   (三)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继续完善省、市、县、乡镇四级非煤矿山监管体系的建设,至2015年,非煤矿山重点乡镇都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站。规范设置各级非煤矿山安监部门,根据区域非煤矿山情况,明确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工作人员配备数量,重点乡镇安全监管站配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实行下井津贴,稳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主要工作任务,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规范工作程序,逐步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2.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水平。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准入制度,吸收专业人才,推进非煤矿山职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规范监管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规范监管执法能力。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大专以上矿山工程类技术人员占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数的25%。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备符合监管工作需要的设备设施。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配备非煤矿山监管专用车辆,摄像机、照相机等调查取证工具,风速测定仪、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激光距离测量仪等现场检查装备,口罩、安全帽、呼吸器、防护服、手套、鞋等个体防护用品,统一执法着装,满足非煤矿山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   4.加强安全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1)建立技术支撑工作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广泛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会协会等资源,充分利用本地区安全评价、安全认证、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的职能定位,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机构的专业技术特长。   (2)提高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水平。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配套激励措施,提供必要的日常研究与工作经费,进一步加强支撑机构的建设,各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服务,并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切实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3)加强非煤矿山专家队伍建设。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队伍选拔、考核机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明确专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非煤矿山专家的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三同时”审查、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   5.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 “金安”工程和各地方安监部门网站,建立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处理非煤矿山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其它与之有关的信息资料,提高监管效率。   (四)着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各级安监部门制定专项整治计划,从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和制度、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隐患排查治理、设备设施运行与管理等方面入手,开展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专项整治。企业要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于排查出的隐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到: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等“三落实”到位;企业要加大隐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确保排查出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1.推进非煤地下开采矿山专项整治。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区塌陷、防冒顶片帮、防透水、防火灾、防爆破事故和提升、运输、供电等关键设备设施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2.推进露天矿山专项整治。以整治一面墙开采、伞檐开采、不分台阶(分层)开采、边坡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排土场排土工艺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未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排土场下游有人员聚集和重要设施的,作为重点进行专项检查。   3.推进尾矿库专项整治。以危库、险库、病库的治理,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尾矿库超量储存、超期服役作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4.推进石油天然气开采专项整治。以“三高”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火灾爆炸、冰凌)、管道占压清理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五)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1.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加快国家非煤矿山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主要建设地面实验室设施、露天边坡试验场、地下井巷试验硐室和尾矿库试验场。加强国家七个支撑中心的建设,形成安全科技研发主要力量,从事安全生产应用技术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科技攻关。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十一五”支撑体系建设基础上,整合资源,继续加强实验与研发基地建设,强化各级政府对安全科技的引导推动作用。大中型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发挥企业和科研单位在科技创新、技术改造、成果推广的应用主体作用。建立国家、地方、企业三级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构建安全科研协作体系。   2.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平台建设。建设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平台,发布推广技术目录,召开技术推广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地方利用地方安监部门网站,建立非煤矿山科技成果推广平台。科技成果推广平台建设内容包括:推广信息发布与服务、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等。各平台以科技企业、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重点,建立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渠道,开展技术和产品的成果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3.开展先进技术的研究。优先开展解决困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研究,主要开展采空区冒顶与地表塌陷灾害防治、水害防治、通风系统优化、炮烟中毒事故防治、高陡边坡致灾机理及治理与监测、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灾害防治、尾矿库溃坝安全距离、石油运输在役管线检测、石油天然气开采海滩构筑物废弃、灾害监测物联网和事故模拟仿真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并建立技术示范工程。   4.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   地下矿山:要大力推广机械化铲装、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地压监测监控技术、采空区监测监控技术、机械化装药成套技术、帷幕注浆技术。到2013年,要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露天矿山:要大力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机械铲装设备、机械二次破碎技术、高陡边坡安全监测系统、生态护坡防护技术。   尾矿库:要大力推广安全监测技术、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充填技术、尾矿库综合利用技术。   石油天然气开采:要大力推广含硫气田井喷事故监测预警与决策支持系统、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技术、防爆人体静电释放器、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高含硫气田安全开发关键技术。到2013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要安装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   (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1.建立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基地。   (1)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与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实施非煤矿山人才培养工程,通过校企联合办学、实施继续教育和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等方式,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设立艰苦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加快培养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2)合理布局培训基地,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建设2个(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基地,要充分发挥高校和中介机构优势,整合本地教育培训资源,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培训基地建设。培训基地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基本装备、通讯设施、实验设备、培训设备、信息中心基础设施等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设备设施建设,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2.强化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   (1)编制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针对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及执法人员、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一线操作员工等不同培训对象,加强培训大纲、考核标准、教材和考试题库建设。   (2)强化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及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定落实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计划,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等多种形式,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重点抓好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基本知识、法律法规、现场检查和执法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3)强化非煤矿山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和班组长培训,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员工安全基本知识、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及上岗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企业要建立培训档案,严格考核,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提高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1.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地应加强非煤矿山应急平台建设,并与各级政府及企业应急平台进行连接,强化应急联动。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平台,重点实现信息报告、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功能,实时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图像、语音和资料,建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等机制。   2.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在整合现有应急资源基础上,依据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标准,在全国新建2个国家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并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各地要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依托企业专职应急队伍或独立组建等方式,建立非煤矿山骨干应急队伍,要落实编制、经费和装备,以满足事故预防和处置的需要。大中型企业建立专职非煤矿山应急队伍,并取得相应资质;小型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3.提升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水平。要加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的救援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企业要实现危险源监测监控,提高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保障水平,强化专业技能训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4.制定应急预案和强化应急演练。建立1个国家级非煤矿山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地,承担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应急培训和演练任务,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培训用房、演习巷道和室外大型演练场地等基础建设,主要配置多媒体教学设备、应急救援演练装备、应急信息化演练设备、医疗救护演练设备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企业员工应急能力处置的培训,提高员工自救互救的意识和能力。   (八)强化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管   1.建立健全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管工作机制。结合安全许可,促进企业落实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企业要配备职业健康(卫生)检测人员及设备,加强企业员工的健康检查。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完善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督检查、职业危害申报、事故调查处理的制度和办法。   2.加强职业危害监管队伍的建设。加快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管队伍建设,强化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监管队伍的培训,配置专业监管设备。加大职业危害监管执法力度,严肃职业危害事故查处。加强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3.加强作业场所的监测。加强非煤矿山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宣传,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加强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井下高温、放射性等的监测,开展职业危害预测与预警。加强职业危害场所的监测和职业危害的治理,重点加强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噪声、井下高温、放射性的治理。   四、重点工程   (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程   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强化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通过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控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重点对尾矿库安全设施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生产运行、闭库等环节的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主体,建立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定整改方案,落实配套治理资金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履行闭库程序。通过治理工程,消除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实现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的明显改善。   2.大型采空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重点做好影响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地表建筑物、构筑物的采空区排查治理。在对采空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形成永久性档案资料。采空区治理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治理工作结束后,由安全监管部门逐矿验收。通过治理工程,查清全国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的状况,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完成老采空区隐患治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采空区长效管理制度。   3.露天采场边坡及排土场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重点治理高陡边坡滑坡隐患、深凹露天采场防洪措施和专用防洪设施、“一面坡”开采、没有实施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有可能造成较大坍塌事故的工作边坡;做好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的排查治理。通过治理工程,消除高陡边坡滑坡隐患、规范小型露天矿设计和运行、消除危险级排土场、规范排土场作业行为,防止发生滑坡、坍塌等事故。   4.水害隐患治理工程。重点抓好地下矿山防透水工作,完善井上下防排水设施,建立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按时完成整改和验收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监管。通过治理工程,有效防范透水事故的发生。   5.高含硫油气井安全隐患治理工程。重点对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重大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通过治理工程,防范高含硫油气井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监管队伍及装备建设工程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再教育工程。编写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材,主要以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业务知识,提高现场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重点。各省(区、市)每年分批次、分层次地开展省、市、县、乡四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采用灵活的培训方式,立足方便基层安监干部学习,注重提高培训效率,积极推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手段,确保培训效果。培训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省(区、市)安监局负责制定区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十二五”期间,实现90%以上基层安全监管人员通过轮训。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技术装备建设工程。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装备配置标准,根据标准逐步完善省、市、县、乡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专用执法车辆、现场监督检查设备、检测检验设备、个体防护装备等装备。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技术装备的配置及更新,提高各级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管装备水平。   (三)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依托科研院所及大中专院校,构建国家、省、市以及县等4个非煤矿山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国家级非煤矿山安全科研机构2个(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建设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科研机构30个。在已有的实验研究装备基础上,通过国家直接投入和科研项目重点支持的方式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研究中心(基地)的建设。国家、省级安全科研机构主要建设内容为配备更新实验设备,开展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科研攻关,促进重大安全科技成果转化。   (四)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通过基地建设工程优化资源配置,以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和非煤矿山企业等资源,逐步构建国家统一规划、分级培训、门类齐全、优势互补的安全培训基地网络,采用多种形式,加强不同层次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   建设国家级安全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程项目2个(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主要建设内容为基本装备、通讯设施、实验设备、培训设备、信息中心基础设施等装备及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国家级安全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对师资的上岗前培训,解决全国培训师资队伍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搞好教研工作,开展教研活动,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和培育精品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大纲,结合实际编写全国统一教材或教学要点。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实际情况,选择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省级培训基地,建设省级安全专业人才培训基地工程项目30个。通过省级基地的建成,解决各地矿山企业各层次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更好的服务企业,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   (五)安全科技创新工程   1.组织实施5个重大科技专项。   (1)开展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诊断、评价及治理技术和装备研发,主要包括:大面积采空区探测、评价、治理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矿井水源探测、防治技术及装备研发;尾矿库坝体结构快速诊断、风险评价与隐患治理技术及装备研发;排土场滑坡及诱发泥石流灾害防治技术及装备研发;露天矿山滑坡隐患快速检测方法、诊断及治理技术和装备研发;金属矿床深井开采岩爆隐患早期预警与控制关键技术。   (2)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监控技术和装备研发。主要包括: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技术;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及分级标准;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测指标体系与预警模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关键技术与装备等。   (3)开展信息化技术在非煤矿山的应用研究。主要包括:物联网技术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用关键技术及装备;虚拟现实在矿山安全管理中的应用及关键技术研究和系统开发。   (4)钻井过程地质、地层参数的探测技术,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关键技术及装备,含硫气田井喷应急管理与处置技术等高风险气田开发安全技术。   (5)非煤矿山风险管理的理论、方法,危险事件和事故应急管理理论和方法等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   2.组织推广20项先进适用方法、技术与装备。及时跟踪非煤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对先进适用的新技术和成果及时引进、推广和转化,通过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示范工程,推广20项先进适用方法、技术和装备,主要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非煤矿山尾矿坝和排土场失稳和控制技术、尾矿库干式排尾技术、尾矿库在线监测技术、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方法和标准、非煤矿山安全开采方法与技术、非煤地下浅部石灰石矿山矿柱留设方法、高山地区非煤露天矿山开采方法、非煤地下矿山采空区矿柱安全回收方法与顶板控制技术、非煤矿山控制爆破与安全预测系统、非煤地下矿山通风系统安全有效性分析方法、非煤矿山大面积地压灾害控制及监测技术、非煤矿山开采地形变化动态跟踪系统、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三高油气田H2S气体防护监测技术、老采空区积水和溶洞水探测技术等。   3.组建20个产学研相结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导下,通过市场运作,依托现有科研机构、大型非煤矿山企业和知名生产厂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组建20个省级非煤矿山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以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提升和科技进步。   (六)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建设工程   1.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利用国家“金安”信息化工程系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系统、各省安监局政府网站,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基础数据库,强化安全监管基础工作,以便于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有效监管。建立非煤矿山安全技术信息支持中心,及时、全面地收集、统计、整理和处理矿山安全信息资料以及其它相关信息资料,实现全行业安全生产信息资料共享。   2.重大危险源监控工程。制定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标准,对形成重大危险源的尾矿库、露天矿高陡边坡、地压及高陡排土场等企业建立实时监测监控系统,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安全参数动态监测。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危险源、应急装备队伍、预案、事故后果等动态变化数据,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管水平和应急救援综合能力。   五、保障措施   (一)把非煤矿山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非煤矿山开采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和政策措施纳入各级政府“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统计指标体系,统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财政收入 0.1% 的比例,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非煤矿山安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科技研究、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装备等方面的支出;研究制定隐患整治贴息政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办法,研究从国家征收的矿产资源开采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办法;要加强对各项安全费用的审计监督,保证安全投入到位、专款专用。要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尾矿库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的配套资金。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严格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安全设备设施、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建立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党政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严格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统筹区域经济与安全生产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工作机制。   (四)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各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作用,及时协商解决监管工作问题,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和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在针对非煤矿山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源头准入、资源整合、整顿关闭、监管执法、事故查处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五)大力开展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理论研究,借鉴国内外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先进企业成熟经验、广泛讨论并形成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文化框架结构;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文化实践探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文化先进企业创建活动,树立企业安全文化先进典型,并进行大力宣传;通过培训、宣传教育与制度建设,逐步形成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核心理念,充分发挥企业广大职工参与并监督企业安全管理的作用,强化企业从管理、执行到操作等各层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行业整体的安全管理水平,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拓宽和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跟踪国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前沿动向,加强与国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的对比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引进、消化吸收发达国家技术、设备设施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七)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规划的实施工作,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明确责任,保障五年规划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规划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将规划的各项要求进行分解细化,逐步落实到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具体工作和生产实践中。针对五年规划的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检查、总结和调整,以有利于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