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办法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办法》已经2010年8月1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萍乡市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   测试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治萍乡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的对象:不需要人大任命的拟提拔任市政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学、考测互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查时间在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实施提拔考察时。   第五条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对象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在市政府任命前。   第六条考查内容为宪法观念、法律意识、依法行政的能力等方面。   第七条测试内容为基本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法律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等。   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与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八条实行统一命题测试。测试试题分判断题、选择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五种类型。试题实行题库制。   第九条采用闭卷或开卷考试的方式测试,按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测试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办公室履行如下职责:   (一)建立测试试题库;   (二)根据部门职责从题库抽取题目,并提供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组织测试。   第十一条应试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认定作弊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应试人员对测试成绩有疑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如对评分存在较大异议,经应试人员申请,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复评。复查、复评分数为最终成绩。复查、复评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依据。   第十四条考查和测试工作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另行收取应试人员及其单位考务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