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出资企业监督与管理,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部门(市国资委、市国资办统称“市国资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国有企业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国资部门核准,市国资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章程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层、经营层、监管层间应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国有企业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出资人利益。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并报市国资部门核准。内设机构和人员规模一经确定,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机构设置和超员配置。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内部机构和人员,须报市国资部门核准。   第八条 国有企业员工选聘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保证聘用员工素质。   第九条 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并报市国资部门批准,其中特别重大事项由市国资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立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企业,认真做好本企业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形成年度经营预算报告,报市国资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是国有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内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立国有企业财务报送制度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专项审计制度。国有企业应按照市国资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国有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并做好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原则上统筹用于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等有关事项,由市国资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分配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制度,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市国资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经营目标考核工作,并将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及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国资部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参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派出股东代表和推荐董事人选,派出的股东代表和董事,应按照市国资部门的意见,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参股企业股东代表和董事应按照市国资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市国资部门报告其履行职责情况,并提交企业财务报表、企业财务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参股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招聘员工、经营预算管理及经营目标考核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