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芜政办〔2010〕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法律专家和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成员(以下简称法律顾问)。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任期 2 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三条 市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四条 市政府聘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接受委托,代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和起草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与市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 对市委领导交办的涉法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办可以联系法律顾问分析论证,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或论证意见。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涉及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的,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派员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九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