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我省实际和特点,按照保护耕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以耕地增加、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统筹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为目标,以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为平台,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作用,扎实开展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整治,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土地整治工作要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注重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程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   二是整合资源,规模推进。项目所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把土地整治专项资金集中用于项目建设。同时,也可以聚合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泥草房改造等各类涉地、涉农资金,坚持渠道不变、管理不乱、集中投入、各计成效,积极支持撤村并屯建设中心村镇,探索整村推进、集约管理、节约用地、增加耕地的新路子,实现田、水、路、林、村综合发展。   三是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做到土地整治规划制定科学,整治工作推进有序,落实有力。突出以人为本,在项目规划、申报、设计、施工、管护各阶段,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广泛征求农民意见,让农民全程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切实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四是循序渐进,规范运作。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开原则,优先选择有利于保护、新增耕地面积大、适宜划定为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区域和当地政府协调整合推进力度大、基层组织和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区。全面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项目运行全过程的廉政勤政建设。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不得通过开垦林地、湿地、草原增加耕地面积。   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目标   (三)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项目区田间配套水利、土地平整、道路桥涵、输变电、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土地复垦以及标准化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整治活动,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大幅度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增强粮食产能。   (四)积极推进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通过以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整治后的高标准农田向种田能手、新型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中,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扩大土地集约利用效益。   (五)调整优化农村土地利用格局。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各类用地,调整撤并空心村、城边村和布局分散自然屯,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推动并形成居住相对集中、配套设施完善、人居环境良好的新农村建设格局。   三、农村土地整治工程规划布局   (六)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时编制本地区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整治规划要做好与耕地保护、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新农村建设、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文化、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等相关行业规划的有效衔接。在各地编制规划的基础上,统筹编制全省土地整治规划(2010年-2020年)。省级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界限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必须纳入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管理。   (七)合理有效配置项目资源。除国家和省安排实施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外,各地要根据本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合理选定并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并做好整治项目区规划,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与布局,落实补充耕地、土地使用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控制规模等约束性指标,涉及农房或旧村庄拆迁的,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新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上位乡镇规划和标准规范,防止土地整治后村庄继续无序扩张。要根据各地选项和项目规模确定整治资金投向,凡没有项目计划安排的地方,不得擅自出资进行项目勘测和设计。   (八)完善土地整治工程布局。   一是三江平原要大力发展规模化水田。发挥三江平原水资源丰富的优势,结合“三江平原东部地区土地整理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利用已有的灌排水利骨干工程,搞好田间水利设施配套,推进规模化水田建设。同时还要利用该区域土地后备资源多的特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补充耕地能力。   二是松嫩平原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发挥该区域地势平坦,耕地集中连片,农耕水平较高的优势,实施防止耕地退化的土地整治项目,配套解决抗旱水源,发展节水灌溉,提高农田抗旱固土能力,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以区域内各大流域为重点,与水利骨干工程相配套,加快田间配套水利工程建设,积极推进集中连片的百万亩以上灌区建设。   三是中部山区和丘陵地带要提高土地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根据地形地势特点,实施治理水土流失的土地整治项目,坡耕地多的地区大力发展林果业和经济作物种植业,丘陵区中地势平坦、水资源充足的小盆地要提高水田生产能力。   四是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区要以县(市、农场)为单位相对集中,选择村民自主自愿、政府重视、村级班子号召力强、整治类型有代表性、政策整合力度大的乡(镇)、村,整乡(镇)、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五是重点矿区采矿迹地、灾毁耕地和腾退宅基地要进行复垦和整理开发,提高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有序做好土地整治拆旧建新工作   (九)严格土地整治用地指标管理。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建设用地的,要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农村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所腾出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其总量作为周转指标使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一管理。整治形成的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建新用地之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在县域内调剂使用,但节余指标比例不得超过周转指标的30%。严禁以整治为名,片面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防止农村土地无序流向城市。   (十)规范土地整治用地审批。整治项目区内涉及村庄撤并及宅基地整理等拆旧建新用地,在周转指标规模内,实行整体审批,区内的建新地块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整治形成的新的建设用地可不征为国有;确需征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给予补偿。   (十一)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凡被确定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地区,必须限定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并坚持局部推进、封闭运行、规范管理、风险可控;凡没有被纳入试点的地区,不得擅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但不影响该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十二)确保土地收益返还农村。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全额返还整治项目区,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项目要事先做好成本分析,并对收益返还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整治项目区内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所提高。在整治项目区外使用节余指标返还的收益,专项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内农民生活安置、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项目区所在地政府补齐。   (十三)防止违背农民意愿搞拆建。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要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能力和愿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通过试点示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多村连片、整体推进;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为名,违背农民意愿搞拆建。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在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前必须依法落实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灭籍,确保农民合法权益。   五、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加大土地整治投入力度。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等专项资金,各地要加大对上述资金的收缴入库工作力度。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使用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向农村土地整治,充分发挥资金叠加效应。   (十五)规范项目投资计划审批管理。国家投资的重大土地整治工程项目按照国土资源部批复的项目计划和财政部下达的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省投资及利用中央分成下拨资金安排的年度土地整治项目投资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整治项目确定,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国家和省政府审定下达的投资计划,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调整投资计划,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建立土地整治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已安排投资计划的项目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十六)规范项目资金使用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的规定。国家和省下拨的土地整治资金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用于整治项目区域外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水利骨干工程和高压输变电工程投资,不得用于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外的设备购置,不得用于项目非成本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土地整治项目承担主体,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支出监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的项目资金予以追缴。省财政厅要组织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省审计厅要组织对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进行全程审计监督。凡没有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意见的不得通过项目终验。对在财务决算评审和日常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管机制   (十七)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土地整治项目由乡(镇)、村自愿发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及时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发改、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进行论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项目立项指南统一组织项目申报。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踏查、核实、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按照项目立项相关要求和程序立项。   (十八)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土地整治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告备案制、审计制和廉政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透明度。要选聘一定数量技术专家对项目立项、施工、验收等提供评估、论证、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十九)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建立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中介机构库,面向社会公开选定资质等级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信誉好的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入库。土地整治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监理工作承担单位从入库的中介机构中公开选定,具体选定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项目勘测设计单位实行质量担保制,因勘测设计存在问题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扣减相关勘测设计费用。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运行安全、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对工作失职失察的,扣减相关监理费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采取公开邀标、议标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要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质量负责。   (二十)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管。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对项目承担主体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滥设乱划标段、规避或搞虚假招(投)标、委托无资质单位代理招标、无故拒绝投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搞歧视性竞标、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根据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和工程性质合理设置工程标段并确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投标企业出具的投标文件资料,须经招(投)标监审人员查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招(投)标行为,监审人员有权现场终止招(投)标活动或废止招(投)标结果。国土资源、财政、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投标单位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或未经上述部门确认的中标行为无效。中标结果经监督部门确认后要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二十一)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监管力度。建立并实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制度。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预算、工程进度安排及竣工时限组织施工,并出具工程质量保函,交纳规定数额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金。因工程施工质量原因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除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时完工外,要扣缴相应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工程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十二)明晰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申报和工程建设工作,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技术标准制定、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筛选立项、可研设计论证评审、工程预算审核、实施方案审核拟定、工程质效评价及验收等项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涉农资金支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筹措安排国家批准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并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整治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主体、建设单位以及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全方位提供技术指导,优化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并在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统筹安排下,将本部门涉农项目及资金优先投入到土地整治项目区集中使用。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项目实施到位、资金投入管理到位、技术业务指导到位、监督检查督导到位。   (二十三)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村(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检查,初验工作要严格依据设计文件和建设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财政厅出具的项目工程竣工财务预决算评审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地初验结果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终验。项目没有通过省级终验的地方,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二十四)高度重视项目设施管护工作。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新增耕地和工程设施管护责任,结合实际落实管护措施。落实相应管护责任可以作为签订新增耕地承包合同的附加条件,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发包单位有权解除承包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土地整治事关“三农”工作大局,对确保国家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成立土地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省长任召集人,省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土地整治的日常工作。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整治项目统一实施,整体推进。乡(镇)政府要抓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矛盾调处等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土地整治工作作为政府耕地保护目标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   (二十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土地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的各项工作。各乡(镇)政府、村组干部要深入到农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宣传政策,增强农民参与土地整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宣传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鼓励各地竞相创新创优,营造和谐推进土地整治的良好氛围。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