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0] 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四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我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 33号)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引导金融机构为不完全具备融资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对其信贷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在大连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 143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规模;按照平等、自愿、共担风险、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确定协作银行,并与协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及风险分担比例;批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付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成员从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信贷评审委员会、资产监管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和贷款卡有效且通过年审;   2.企业正常持续经营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   3.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业从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4年;   4.信用记录良好;   5.贷款申请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1.符合我市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项目;   2.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3.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4.为我市大中型支柱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项目;   5.产品大量出口创汇的项目;   6.大量安置职工就业的项目;   7.经济效益较好、具有中长期发展前景的项目;   8.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项目;   9.可带动大量农户发展的龙头企业项目;   10.利用高新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   11.海外学成归国人员创业项目;   12.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拥有自主创新产品等企业,可优先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   第十条 申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4.现有可抵押、质押资产状况;   5.银行贷款信用记录情况;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手续、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有效凭证;   7.贷款申请;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由中小企业向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支持重点及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召开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专家评审会议。   3.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认定工作小组专家评审意见,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入围企业名录。   4.领导小组确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支持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信贷评审委员会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的项目评审标准和审批制度,负责对名录内企业融资项目进行信贷评审,对贷款发放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资产监管委员会按照《信贷风险与损失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负责对项目信贷风险与损失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第十四条 信贷评审委员会、资产监管委员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信贷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资产监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获得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其年度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用于补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贷款损失的补偿办法,按照市政府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协作银行应承担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以上的风险损失。   第十七条 为了加大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放大效应,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市政府鼓励、支持名录内的中小企业与各类股权基金、产业基金、风险投资、保险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互利合作。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将全额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会同大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