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10〕35号

关于启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实施《管理办 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商投 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定于2010年3月1日起启 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样式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210mm×297mm。两种副本均配有墨绿色塑料封皮。

  (二)《营业执照》正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执照名称、登记事项、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没有国徽图案,其他与《营业执照》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执照》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人、合伙期限、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二)《分支机构执照》正、副本均印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并载明下列登记事项:注册号、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签发日期(年月日)和须知等。

  (三)《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

  三、执照格式规范和印制

  (一)《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格式规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颁布。

  (二)《营业执照》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