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总体平稳,实现了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但是,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得到完全落实。为切实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坚决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二)落实企业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企业要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逐一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要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班组长、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逐级检查考核,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工艺流程等,制定严密有效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在定期分析评价实施效果后及时修订,并应在各类培训教育中使本单位全体人员熟知且严格遵照执行。高危行业企业要在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变化和设备设施更新时,及时制订和完善确保安全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的常态化。   (四)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应当确保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安全措施费、安全设施装备费、安全生产宣教和培训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费以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事项的经费,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和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的规定,增加职工教育、劳动防护、安全科技等方面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保障能力。对于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年终要将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及使用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并存档。企业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高危行业企业要为职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五)大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度。企业要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要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使企业各岗位、各流程始终处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可控状态。要建立自我评估评价机制,组织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开展安全评估评价,对重大危险源至少3年评估1次,高危企业至少两年评价1次,不断提升企业自我完善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采用机械通风等设施,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六)不断提高安全科技保障能力。企业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高的新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和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要不断培养和扩大本单位的科技专家和人才队伍,或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等有资质的人员参与企业的安全科技研发和咨询服务,为企业实施动态有效的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七)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要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临时工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注意提高培训质量。要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并登记建册,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高危行业的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切实保障职工职业健康。企业要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为全部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切实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至少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3年进行至少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按规定通过职业卫生管理认证或许可的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九)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企业要编制科学、可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全员学习,并随着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充实。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全员参与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高危企业每年要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二、依法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十)明确企业法人代表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并在财务预算中列支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2.要建立层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全员参与的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指定专人立即整改,对有关部门确定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或停产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   4.要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5.要组织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手段,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6.其他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切实推进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每年要主持召开不少于4次的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高危行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企业法人代表本人不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从重处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其法人代表和分管负责人要重新接受不少于32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取消各类评先资格。   三、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十二)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企业每月要召开1次安全专题例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各种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职工安全培训档案、职业危害档案等,并逐步实行电子化。要按规定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机制,确保规范管理。要加强本单位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对危险程度大的作业以及交叉密集作业的,要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的统一协调指挥,并将现场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要加强协作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同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要共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确定专人进行现场施工统一安全检查与协调,并将现场相关情况记录在案。要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本单位外租厂房(仓库)、车间等场所或发包工程项目的,必须对承租方或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实后方可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推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生事故的须承担管理责任。   (十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企业要经常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规范单位、车间、班组等层级事故隐患排查的次数、规模、内容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专项经费和专门人员,按时完成整改。对经安全监管等部门确认为市级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的要按规定停产整改。   (十四)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通过组建文艺团队和宣传小组、创办刊物和板报、举办安全技术竞赛和评比、悬挂标语和警示用语、安全活动月和消防宣传日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要把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发展意识和培育高素质的从业人员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把推行科学规范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把分厂、车间作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对被评为市级以上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将在企业安全等级评定、风险抵押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设   (十五)切实做好对企业的指导服务和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强化服务意识,寓指导服务于监管之中,指导和帮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岗位要求、工艺流程、作业环境等不同情况,制定和有效落实工作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要大力支持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平台建设,扶持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寻求安全咨询服务拓展渠道。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安全科技、装备新成果的宣传力度,组织有关专家到企业集中进行“安全会诊”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文艺工作者到企业巡回演出,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登门培训服务,做到送法到企业、送政策到企业、送科技到企业、送文化到企业。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企业由安全生产走向文明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十六)切实做好安全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发展规划,控制高危行业数量、规模,除工业园区外城区不再批准新建含有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大的建设项目。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高危行业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出制。   (十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诚信体系,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类事故率、安全投入情况、职业卫生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划分等级。对评级等级为优的企业,在科技资金、隐患整改资金、项目设立、贴息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有力扶持。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年度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事故的企业实施约谈、警示、挂牌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新建项目审批、名优产品推介、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延缓、停止办理或不予办理,建议银行在贷款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评先资格。   (十八)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体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事故多发、事故规模较大或影响恶劣的事故单位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对依法关闭的企业予以公告;要通过聘请群众监督员、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员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地方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立即停产整顿,企业要到安全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