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中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明确市政府及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汉中市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可委托副市长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对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条 市政府是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并按照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八)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九)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及工作程序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长决定: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决定撤销或变更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的;   (二)被申请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四)对以县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五)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行政复议案件,市长可委托有关副市长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处理。   第七条 除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外,其他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并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决定中(终)止行政复议、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接受、提出、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决定;   (七)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以市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八)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范围的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意见报市政府;   (九)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以市政府的名义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十)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十三)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代表市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进行调解;   (十四)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十五)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的资料归档,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卷宗,并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   (十六)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七)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八)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审查和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依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本规则第八条第(十二)项提出的处分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自处理结果作出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规定的示范文本统一印制,加盖“汉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并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