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处罚检查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公布日期:2009-09-0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许政[2009]45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9-09-08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正文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行政处罚检查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许政[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许昌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许昌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制度》、《许昌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许昌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许昌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行政处罚检查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检查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执行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处罚检查应当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合法、公正、公开、高效,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行政处罚检查工作。
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条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处罚权限、管理范围;
(四)罚没和扣押财物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行政处罚凭证、文书应用是否正确,案卷管理是否规范;
(五)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落实情况;
(六)省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告知制度、案例指导等制度落实情况;
(七)按有关规定是否建立内部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处罚责任追究是否到位。
第六条检查行政处罚的主要方式:
(一)现场检查;
(二)调阅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文书;
(三)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四)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在检查行政处罚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纠正;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按照《河南省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许昌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
第八条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配合检查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行政处罚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不定期开展行政处罚检查。检查的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许昌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上级部门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万元的和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万元的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报送备案部门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垂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备案。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执法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六)备案审查部门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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