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加强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通知   鹤政〔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要求,省直部门已陆续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等内部制约制度。为确保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在我市的全面、正确实施,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我市制定了《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要求,认真执行《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等五项制度,严格遵循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则,准确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和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单位和人员,共同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2.鹤壁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3.鹤壁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4.鹤壁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5.鹤壁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附件1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鹤壁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行政处罚投诉的处理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或本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工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人事、监察、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处罚投诉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监督行政执法单位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五条 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其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六)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故意拖延、推诿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八)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处罚行为。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方便相对人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信、来访、拨打投诉电话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如实告知本人基本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未按前款规定投诉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投诉干扰或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投诉人以投诉为名,干扰或者阻挠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九条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同一行政处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投诉事项已由监察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受理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对不属于本级或本部门受理的行政处罚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进行投诉。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法制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单》,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单位调阅案卷,询问经办行政执法人员,了解案情。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办理投诉,不得干扰或阻挠。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二条 上级法制机构需要交下级法制机构查处的投诉案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交办通知单》,并对查处情况进行监督。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查处,并书面报告查处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法制机构应当下达《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立即改正,并应当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拒不执行法制机构决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权限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干扰、阻挠、抵制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三)对投诉人或者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6日起施行。 rNr鹤壁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