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09年9月21日   宣城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化解,最大限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促进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稳重大问题的发生,为宣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决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并被国家、省、市、县市区拟定为重点工程的重大项目;涉及相当数量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属地管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按照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采取科学的预测方法,对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先期作出评估。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四条 评估范围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二)关系到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   (三)关系到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行政区划调整、市政规划建设、重点项目建设。   (四)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事业单位重大改革事项。   (五)关系到诸多群体利益的政策性收费、定价和行业管理政策调整。   (六)各级党委、政府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估内容   (一)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法性   1、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政策、法律依据。   2、重大事项所涉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   3、重大事项制定、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议事决策程序。   (二)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合理性   1、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代表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   2、是否超越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统一起来。   3、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重大事项制定实施的条件是否具备   1、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和报批程序。   2、是否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   3、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   4、是否会给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众带来负面影响。   (四)重大事项制定、实施可能产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1、重大事项的制定、实施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有无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责任主体和评估程序   第六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部门、制定出台重大政策和实施重大改革的组织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难以确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同级党委、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风险评估程序   (一)全面掌握情况。责任主体主要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重大决策、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重大活动)的有关基本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二)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了解掌握到的第一手资料,按照列入评估的四个方面内容,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科学分析,准确预测,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会、听证会。   (三)制定维稳预案。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较大隐患,要研究制定预防和处置工作预案。预案应体现周密、具体、清晰、可行的原则。内容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及其联络方式;预防和处置的具体措施;对因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而酿成影响稳定重大问题的责任追究办法。   (四)编制评估报告。根据前一、二、三项工作结果,编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重大事项涉及到的相关情况;预测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的工作预案;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评价或意见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报本级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并送同级维稳办和信访局。县市区维稳部门要将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维稳办建档备考。   第四章 风险化解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 风险化解   (一)风险化解责任。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根据第六条的规定确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风险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市及县市区维稳办是风险化解的督办检查单位。   (二)风险化解程序。责任主体认为在其职能范围内能够解决并确保社会稳定的事项,由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认为某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较大,需要多个地方和部门共同处置化解的,由责任主体报同级维稳办,维稳办应及时对报告中预测评估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向党委、政府报告。由党委、政府确定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切实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降至最低。正确处理好维稳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既坚持依靠业务部门对作决策、出政策、上项目、搞改革、办活动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又坚持维稳部门有重点地主动深入一线了解掌握真实情况,及时提示风险,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要正确处理好民意主流和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愿,又重视反对意见,并做好教育引导工作,防止产生过激和极端行为。   第九条 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对应实施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安徽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宣城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和有关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督办和考核考评   第十条 检查督办   市、县市区两级维稳办负责对本辖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化解工作进行跟踪督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督查;信访局和维稳办可根据工作情况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和抽查情况报市委、市政府作为目标责任考核参考依据。各级人大、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开展视察、调研,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考核考评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市直相关部门。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直部门的考评。   (二)考评办法   考评办法由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维稳办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评内容   1、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是否将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计划,一并进行。   2、对拟实施的重大事项,是否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3、对照列入评估的四个方面内容,是否进行了缜密研究,逐项评估。   4、维稳工作预案是否周密、具体、可行,责任追究办法是否明确。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制作是否准确、详实,是否报本级维稳部门备案。   6、在重大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评估主体是否设有涉稳信息直报点和信息直报员,信息报送是否快捷畅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