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乌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2号)精神,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与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待遇不低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水平,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下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区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三)列入财政预算的市、区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按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10%筹集,由市、区财政分别列入预算,并按月足额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医疗补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第五条 补助办法及标准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筹集到的补助资金,按照享受待遇人员本人工资总额的10%划入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括由单位支配的绩效工资部分。   第六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要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集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经办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专户管理和市本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计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好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