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与加强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重大项目是指市政府实施公共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项目,包括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土地收购储备、生态治理、黄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廉租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等,或经市政府及财政局确认应列为重点监督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资金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   (二)市本级地方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三)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四)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市本级政府性债务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五条 市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承担并执行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监管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进行监管。   (一)参与项目前期立项论证和概算、预算;   (二)对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进行事前审核。审核确认项目勘察、设计、征地、动迁、补偿、市政设施配套费等前期费用;   (三)审核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或合同)变更内容;   (四)审核确认项目建设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五)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财务开支、会计核算及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领用。投资3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月进行检查;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旬进行检查;   (六)分析评价项目投资绩效;   (七)审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报告。   第七条 市监管办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项目建设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电子数据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   (三)检查各项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与项目款项支付情况;   (四)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批准下达后,于10日内向市监管办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接受市监管办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核算凭证及有关文字、电子资料;   (三)按月报送项目财务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九条 重大项目资金统一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专帐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多头开户和私存私放。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按有关帐户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开户情况向市监管办备案,由市监管办共同参与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金支出属于财政资金的,按照《乌海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程序》(乌海政办发〔2009〕36号)规定执行;属于银行贷款资金的,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资金流失或挪作他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资金用途,调整支出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单位,除收回财政投资资金外,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和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