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榆林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 “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工作,保证临床用药,根据《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本市药品配送企业的遴选工作。   第三条 遴选采用公开条件、公平竞争的方式,面向全国公开进行。按照《榆林市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评分标准》采取专家打分评价,根据其结果确定配送企业。   第四条 参选条件:   申请人应当为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法人单位,经营范围应当能涵盖《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药品目录》中的药品,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超过 1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配送药品相适应的现代物流设施设备,仓储面积不小于 1500平方米,其中冷藏不小于 40立方米,药品储存能力 3000个品种以上,配送品种仓储率达到90%以上。   (四)具有覆盖辖区配送范围的运输能力,配送车辆不少于15辆;   (五)配送网络能够覆盖配送服务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   (六)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记录;   (七)具有提供药品购销电子订单,配送信息服务的网络信息系统。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遴选工作开始前公开发布遴选公告,同时公布评分标准及文件要求等,邀请符合条件的配送企业报名。   (二)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遴选申请。各参选配送企业在遴选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填报企业概况、经营情况及其它相关内容。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汇总整理参选材料,并根据申请人报送时间先后排列遴选序号、发放《材料接收回执》。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受理工作结束后将所有符合要求的参选企业名单交监察、药监、工商部门进行审查,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取消参选资格。对审查通过的企业名单进行上网公示。   (四)参选配送企业应当在评审大会上进行语言陈述。   (五)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后,按照《榆林市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评分标准》评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遴选。遴选过程在申请单位、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六)遴选结果报省药监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并向有关单位发布书面通知。   (七)全市确定2-3家药品经营企业,并以县区为单位,依据医疗机构数量、药品采购量为基数,按照“城乡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配送企业的主、辅配送区域。   (八)配送企业主动退出、强制退出或根据需要调整时,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补充。   第六条 报名企业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配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仓储条件及仓库面积大小的证明、合同等材料;   (四)前两年中服务县及县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及名单(开户数);   (五)《配送服务承诺书》包含紧急用药和一般药品配送到位时间;   (六)统一配送工作管理及人员情况:机构、人员相关表册等材料;   (七)药品统一配送的专用车辆情况:提供行车证、营运证等材料;   (八)前三年的销售情况,提供纳税申报表;   (九)执业药师配备情况;   (十)遴选标准所涉及的其它相关材料。   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供原件,审核无误后原件予以退回。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8月29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