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六政办〔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全市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市政府决定建立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研究和协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七日 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诚信六安”,加快形成以信用文化为支撑,以信用法规为保障,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以金融信用、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成员及职责   第二条 六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联席会议主任,协助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副主任。   第三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六安银监分局、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统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发行、市工行、市农行、市中行、市建行、农联社六安办事处、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徽商银行六安分行等单位,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四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二)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知识培训;   (四)指导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督促检查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措施的落实;   (六)其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科为具体业务承办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处理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二)根据联席会议主任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根据联席会议主任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提出联席会议议题;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   (四)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等工作;   (五)组织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   (六)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   (七)负责联席会议交办的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联席会议主任或其委托的同志主持,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主任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关工作。会议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主任,决定是否召开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参会。 第三章 分工协作制度   第八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协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主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根据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工作布置,在本单位(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参加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并全面通报本单位(部门)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第九条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发挥好政府与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人行六安中心支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牵头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履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 第四章 联络员制度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确定本单位(部门)相关科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主办科室,并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联络员。   第十二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络员会议,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等工作;   (五)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四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更改后书面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五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最新动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验等。   第十七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执行。